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給本貸款;已發給審查結果通知書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於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三、申請貸款檢附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之情形。 四、其與審查會委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且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五、同一事業曾依本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或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規定獲貸者。但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事業之負責人曾以其他事業獲得本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或本貸款,且尚未清償。
根據《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17 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或營業者,不得核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於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這表示申請人或所營事業在貸款申請過程中,如有票據遭受拒絕往來處分,或有未清償的退票註記達到指定標準,則不得核給貸款。 參考資料:《票據法》第 23 條,關於票據的拒絕往來處分及退票相關規定。例如,如果申請人在過去的交易中出現了多次退票情況,則根據該條例,就可能會觸發受拒絕往來處分。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授信時仍未繳清延滯款項。這表示申請人在徵信過程中被發現有債務逾期、未依約定分期還款、延滯利息支付超過三個月,或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支付且遭到強制停卡的情況,則不得核給貸款。 參考資料:根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相關規定,例如《信用報告》中可能會包含債務逾期、還款延滯、信用卡停卡等情況。如《個人信用報告》中有以上情形,則貸款核給的可能性相當低。 三、曾依本部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或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規定獲貸者。但已清償者,不在此限。這表示曾經根據特定創業貸款規定獲得貸款的申請人,不在核給貸款的限制範圍之內,但已經清償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相關規定。例如,根據相關貸款規定,符合特定創業貸款資格的申請人將不受此項法規的限制。 以上為針對法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符的參考資料以支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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