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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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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而有意自行創業者(以下簡稱創業者),得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創業協助,項目如下: 一、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創業研習課程。 三、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及利息補貼。 四、其他相關措施。
  2. 2.前項各款業務,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2 條,被保險人失業而有意自行創業者可以向勞動部申請創業協助,內容包括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創業研習課程、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以及其他相關措施。本部有權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來實施這些業務。 舉例來說,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符合特定條件後,能夠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如果這些被保險人有意自行創業,他們可以根據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2條的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創業研習課程等創業協助措施。

相關函釋 1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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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2 條規定:「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而有意自行創業者(以下簡稱創業者),得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創業協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