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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而有意自行創業者(以下簡稱創業者),得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創業協助,項目如下: 一、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創業研習課程。 三、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及利息補貼。 四、其他相關措施。
  2. 前項各款業務,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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