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2 條,被保險人失業而有意自行創業者可以向勞動部申請創業協助,內容包括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創業研習課程、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以及其他相關措施。本部有權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來實施這些業務。 舉例來說,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符合特定條件後,能夠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如果這些被保險人有意自行創業,他們可以根據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2條的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創業研習課程等創業協助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