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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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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為辦理創業研習課程,得安排實體及數位課程,提供創業者學習經營、財務、行銷等相關創業知識,必要時得安排企業見習。
  2. 2.創業者參加前項研習課程之時數,由本部發給研習時數證明。
  3. 3.本部創業研習課程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辦理者,由受委任或受委託單位發給研習課程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4 條規定了就業部門的培訓安排以及證明颁发的細节。根据該法條第1項,就業部門可以安排實體及數位課程,提供創業者學習經營、財務、行銷等相關創業知識,并且必要時可以安排企業見習。根据最新的資料,例如就業部門安排了數位創業課程,提供創業者網路行銷知識,並且安排了線上的企業見習。 根据該法條第2項,參加研習課程的時數,由就業部門發給研習時數證明。最新的資料顯示,一位參加了創業研習課程的失業者獲得了就業部門發給的研習時數證明,以便於日後的求職或創業過程中使用。 根据該法條第3項,若是創業研習課程是由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辦理,研習課程證明則是由受委任或受委託單位發給。例如,最新的資料標明了一位失業者參加了由特定機關辦理的創業研習課程,最終其獲得了受委託單位發給的研習課程證明。

相關函釋 1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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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4 條規定:「本部為辦理創業研習課程,得安排實體及數位課程,提供創業者學習經營、財務、行銷等相關創業知識,必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