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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本貸款者,應填具申請書與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申請事負責人之就業保險投保資料。 二、創業計畫書。 三、申請事業主管機關登記及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申請事業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三個月內申請事業及其負責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六、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切結書。 七、申請事業負責人參與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之時數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本部規定之證明文件。
  2.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未完備者,應自本部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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