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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申請事屬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申請事業屬前條第三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2. 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經給貸款之事業(以下簡稱貸款事業)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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