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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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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申請事屬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申請事業屬前條第三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2. 2.本貸款每次貸款期間最長七年,經給貸款之事業(以下簡稱貸款事業)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本部得於每次貸款期間內,給予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最長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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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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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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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7 條規定:「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申請事業屬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