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的法規中,可以看到《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了本會委員的組成方式和遴聘人選的來源。其中,委員人數為二十一人,包括特定人選和遴聘人選。特定人選包括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代表、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代表、本部代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財政部代表、專家學者。其中,專家學者的人選中,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二人由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其餘三人由本部遴聘。另外,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要求。 由於本問題中並無提供特定的法規或案例相關資料,故無法提供100%關聯度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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