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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代表六人。 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一人。 三、本部代表一人。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十人。
  2. 前項第六款所定之委員,其中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二人由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其餘三人由本部遴聘之。
  3.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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