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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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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團體推薦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原推薦團體依第六條規定,將推薦名單報送本部,由本部遴聘之;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由本部另行遴聘之。但委員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
  2. 2.政府機關代表出缺或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由本部補聘之。
  3. 3.前二項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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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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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 8 條規定:「團體推薦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原推薦團體依第六條規定,將推薦名單報送本部,由本部遴聘之;非團體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