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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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 2.前項所定權責發生制,為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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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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