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投保單位應置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及薪資帳冊。
員工或會員名冊(卡)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入會或到訓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期間。
第一項之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帳冊及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於職業工會、漁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不適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保險人 §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被保險人 §1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保險費 §2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42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通則 §42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56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57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59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失能給付 §68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77
開新分頁
第 七 節 死亡給付 §80
開新分頁
第 八 節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9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經費 §9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