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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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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保單位應置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及薪資帳冊。
  2. 2.員工或會員名冊(卡)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入會或到訓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 五、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期間。
  3. 3.第一項之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薪資帳冊及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於職業工會、漁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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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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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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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投保單位應置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卡)、出勤工作紀錄、薪資表及薪資帳冊。員工或會員名冊(卡)應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