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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屬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2.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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