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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6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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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2. 2.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3. 3.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 15 至 65 歲、受僱於 5 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勞工強制投保,含在職外國籍員工。

Q · 公司只有 4 個人,老闆可以不幫我保勞保嗎?

可以。法律規定 5 人以上才強制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司行號必須僱用 5 人以上員工才強制投保勞保。4 人以下公司可依第 8 條由雇主自願整體投保,否則員工得透過職業工會自行加保(第 7 款)。判斷以「受僱員工人數」為準,與資本額、辦公室規模無關。

白話解讀

你新進一家公司,人資給你一疊文件簽。那張勞保加保表放在最上面,但你未必知道:公司有沒有義務幫你保勞保,不是老闆決定的,是法律決定的。這條劃出的那條線是「5人」。5人以上,強制投保;4人以下,變成雇主選擇題。更少人知道的是,這條連「在職外國籍員工」都明文納入強制範圍,很多雇主用「他是外國人不用保」糊弄人,這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年齡門檻也常被誤解:以為一定要滿15歲才能保,其實第二項把經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無礙身心健康的未滿15歲勞工也拉進來;上限從原本的60歲延長為65歲,則是民國101年修法的成果,對應中高齡就業政策。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為強制投保對象規範,劃定 15 歲以上至 65 歲、受僱於 5 人以上公民營廠場、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事業者,以及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員工、漁業勞動者、職訓機構受訓人員、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會與漁會甲類會員為被保險人,並明文將在職外國籍員工納入適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公司只有 3 個人,真的就不用保勞保嗎?

依第 1 項第 2 款,公司行號必須僱用 5 人以上才強制投保。4 人以下的公司可依第 8 條由公司自願整體投保,這是老闆的選擇。如果老闆不保,員工可以自行透過職業工會加保(第 7 款)。內行人提示:4 人以下公司的員工如果自己透過職業工會加保,保費要全額自付,不像強制投保時雇主要負擔 70%,這個成本差異很多人沒算進職涯規劃。

Q2外國人來台灣工作真的要保勞保嗎?

要。第 3 項明確規定「在職外國籍員工」都適用。不管是白領專業人員、藍領移工、還是跨國公司外派主管,只要符合本條前兩項條件,都是強制投保對象。內行人提示:外籍員工回國後無法領勞保老年給付(門檻是滿 15 年年資),但普通事故和職災期間的給付都可以正常請領,這是保障不是福利,雇主不能自行剝奪。

Q3滿 65 歲之後還在工作,公司還要幫我保勞保嗎?

第 1 項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為強制投保對象,嚴格看字面,超過 65 歲新進人員不在強制範圍。但如果你 65 歲前就已經在保,依第 9 條第 4 款可以繼續投保。內行人提示:這是民國 101 年才從 60 歲延到 65 歲的結果,目的是配合退休年齡和老年給付請領年齡同步調整。勞動力高齡化下,65 歲上限本身也可能在未來修法中再延長。

Q4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是什麼?

規定 15 至 65 歲、受僱 5 人以上事業之勞工強制投保勞保,是台灣社會安全網的入場券條款。

Q5勞保強制投保門檻 5 人怎麼算?

以「受僱員工人數」為準,含正職、兼職、試用期;獨立承攬人、合夥人、實習生不計入。

Q6什麼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

沒有固定雇主、不依固定工時受僱、收入來源不固定的勞動者,如設計接案族、攤販、外送員、計程車司機。

Q7勞工保險跟就業保險、健保差在哪?

勞保保普通事故與職災(111 年職災已獨立);就保保失業給付與職訓津貼;健保保醫療給付。三套保險體系獨立並行。

Q8雇主應保未保員工怎麼檢舉?

蒐集勞動契約、薪資轉帳、打卡紀錄 → 向公司所在地勞保局提書面檢舉 → 勞保局調查屬實後雇主補報、補繳並繳 4 倍罰鍰。

Q9勞保保費怎麼算?

投保薪資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分級 × 11.5% 普通事故費率,雇主 70% / 員工 20% / 政府 10%。

Q10自營作業者透過工會加保要多少錢?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被保險人 60% / 政府 40%,每月約 1,200-3,500 元(依分級);扣除工會年費通常 500-2,000 元/年。

Q11怎麼證明我跟公司有僱傭關係?

勞動契約、薪資轉帳紀錄、打卡紀錄、Line / Email 工作指示、職務範圍說明、組織圖、員工識別證,越多越好。

Q12強制投保 vs 自願投保差在哪?

強制投保(第 6 條,5 人以上)由雇主負擔 70% 保費;自願投保(第 8 條)4 人以下公司選擇權;職業工會加保員工自付 60%。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投保義務保費負擔適用條款
受僱於 5 人以上公司雇主強制投保雇主 70% / 員工 20% / 政府 10%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受僱於 4 人以下公司雇主自願投保若加保同強制投保比例;未加保則須透過職業工會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
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員工 60% / 政府 40%(全額自付會員部分)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
在職外國籍員工與本國勞工同強制同本國員工比例第 6 條第 3 項

投保義務

受僱於 5 人以上公司
雇主強制投保
受僱於 4 人以下公司
雇主自願投保
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
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
在職外國籍員工
與本國勞工同強制

保費負擔

受僱於 5 人以上公司
雇主 70% / 員工 20% / 政府 10%
受僱於 4 人以下公司
若加保同強制投保比例;未加保則須透過職業工會
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
員工 60% / 政府 40%(全額自付會員部分)
在職外國籍員工
同本國員工比例

適用條款

受僱於 5 人以上公司
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受僱於 4 人以下公司
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
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
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
在職外國籍員工
第 6 條第 3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厚生年金保険法 第 6 条(適用事業所)+ 健康保険法 第 3 条
韓國국민연금법 제 8 조(가입대상)+ 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제 6 조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 10 條、第 23 條(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強制參加)
德國SGB IV § 7(Beschäftigung)+ SGB VI § 1(Versicherungspflichtige Personen)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 311-2(assurés obligatoires du régime général)
美國Social Security Act § 210(Definitions of employment)+ FIC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470711 制定)

各省(市)政府設置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專責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但省(市)勞工人數在五萬人以下者,其勞工保險業務,得委託郵政儲金匯業局,代辦為保險人。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各省(市)政府指派代表,並聘請專家及勞資雙方推選代表各四分之一,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各該省(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0570705 全文修正)

中央行政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視全國勞工分布實況,劃分地區,由各該區內勞工人數較多之省(市)政府,設置勞工保險局,辦理各該地區勞工保險業務,並為保險人;必要時由中央設局辦理之。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0680117 全文修正)

凡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勞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   五、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約聘、約僱人員。   六、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技工。   七、專業漁撈勞動者。   八、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   前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0770115 修正)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立法理由一、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十五歲以上始得受僱從事工作,現行條文第一項序文有關加保年齡下限爰提高為十五歲。另勞工保險除了雇主及團體(漁會及職業工會)應為投保單位外,職業訓練機構亦應為接受其訓練之人員辦理加保,爰於第一項增列「或所屬機構」等字。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勞工」二字均修正為「員工」;第七款「之勞工」修正為「者」。   三、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合併,並將私立學校教職員納入強制投保範圍,修正為第一項第四款。   四、漁民參加勞工保險,依現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凡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者,均由漁會辦理加保,保險費由備付金項下撥充,勞、雇雙方不另行負擔,導致掛名入會加保者不在少數。又由於魚貨扣收備付金之金額每況愈下,造成備付金短缺,投保薪資無法提高,實際漁民未能受益,備付金制度宜予取消,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七款分列二款;對有雇主者,不論其雇主僱用人數若干,均應負責為其辦理加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者,則仍由漁會加保。   五、在職業訓練機構受訓人員,尚不能稱為「技工」,爰將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為「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六、現行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始得由所屬工會投保,惟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尚包括自營作業者,該等勞工因無雇主為其辦理加保,爰增列「或自營作業」等字,以資明確。   七、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但書規定,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縱未滿十五歲亦得予以僱用,本條爰增列第二項,將該等人員納入強制加保範圍。

(1011120 修正)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宜延緩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六十五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   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於民國97年5月14日修正,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   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申請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將逐年調高至65歲。   四、因此,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避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空窗期,爰提案修訂第一項將初次投保上限延至65歲,以符合公平正義。

  • 主管機關名詞
(0470711 制定)

各省(市)政府設置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專責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但省(市)勞工人數在五萬人以下者,其勞工保險業務,得委託郵政儲金匯業局,代辦為保險人。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各省(市)政府指派代表,並聘請專家及勞資雙方推選代表各四分之一,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各該省(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0570705 全文修正)

中央行政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視全國勞工分布實況,劃分地區,由各該區內勞工人數較多之省(市)政府,設置勞工保險局,辦理各該地區勞工保險業務,並為保險人;必要時由中央設局辦理之。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資雙方代表及專家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及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0680117 全文修正)

凡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勞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   五、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約聘、約僱人員。   六、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技工。   七、專業漁撈勞動者。   八、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   前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0770115 修正)

一、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十五歲以上始得受僱從事工作,現行條文第一項序文有關加保年齡下限爰提高為十五歲。另勞工保險除了雇主及團體(漁會及職業工會)應為投保單位外,職業訓練機構亦應為接受其訓練之人員辦理加保,爰於第一項增列「或所屬機構」等字。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勞工」二字均修正為「員工」;第七款「之勞工」修正為「者」。   三、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合併,並將私立學校教職員納入強制投保範圍,修正為第一項第四款。   四、漁民參加勞工保險,依現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凡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者,均由漁會辦理加保,保險費由備付金項下撥充,勞、雇雙方不另行負擔,導致掛名入會加保者不在少數。又由於魚貨扣收備付金之金額每況愈下,造成備付金短缺,投保薪資無法提高,實際漁民未能受益,備付金制度宜予取消,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七款分列二款;對有雇主者,不論其雇主僱用人數若干,均應負責為其辦理加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者,則仍由漁會加保。   五、在職業訓練機構受訓人員,尚不能稱為「技工」,爰將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為「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六、現行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始得由所屬工會投保,惟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尚包括自營作業者,該等勞工因無雇主為其辦理加保,爰增列「或自營作業」等字,以資明確。   七、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但書規定,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縱未滿十五歲亦得予以僱用,本條爰增列第二項,將該等人員納入強制加保範圍。

(1011120 修正)

一、為因應人口結構調整,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提高至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以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之衝擊。宜延緩強制退休年齡,修法延長為六十五歲,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   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於民國97年5月14日修正,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   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申請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將逐年調高至65歲。   四、因此,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避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空窗期,爰提案修訂第一項將初次投保上限延至65歲,以符合公平正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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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