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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強制保險之被保險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2.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3.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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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強制投保)-並未區分正職兼職 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五人以上」。(§8-未滿五人準用之。)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II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III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priapism5566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所以五人以下不用投保嗎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