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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七章 附則

§ 74–799

74-1請領保險給付之選擇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三十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74-2請領保險給付之選擇
  1.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2.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3.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79施行日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3.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