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75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75 條已於民國 77 年廢止,原為私校教職員勞保投保過渡條款,已被民國 69 年施行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取代。
Q · 勞工保險條例第 75 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已於民國 77 年刪除,私校教職員改適用私校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第 75 條已於民國 77 年 1 月 15 日刪除。原條文規定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半數以上自願加入勞保時應辦理投保手續,是早期勞保擴張到教職員的過渡規定。民國 69 年「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後,私校教職員已有獨立的保險體系,本條功能被取代而廢止。現行私校教職員保險請參照「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及後續整合進「公教人員保險法」之相關規範。
白話解讀
本條已於民國 77 年 1 月 15 日刪除。原條文規定「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半數以上自願加入時,應辦理投保手續」,是早期勞保擴張到教職員的過渡規定。民國 69 年「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後,私校教職員已有獨立的保險體系,本條功能被取代而刪除。歷史意義在於見證台灣社會保險從單一勞保擴張到分立多軌的演進過程。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75 條為已廢止之過渡性條款,原規範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投保勞工保險之程序,於民國 77 年 1 月 15 日配合「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民國 69 年施行)施行而刪除。本條歷史意義在於見證台灣社會保險從單一勞保體系擴張至公保、勞保、私校保等多軌分立的演進過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保 75 條是什麼?
勞工保險條例第 75 條為已刪除之過渡性條款,原規定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半數以上自願加入勞保時應辦理投保手續,是早期勞保擴張到教職員的過渡規定。本條於民國 77 年 1 月 15 日刪除。
Q2為什麼勞保 75 條會被刪除?
民國 69 年「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後,私校教職員已有獨立的保險體系,勞保條例第 75 條規範功能完全被取代,故配合修法刪除。
Q3私校教職員現在怎麼辦保險?
依「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及後續整合之「公教人員保險法」辦理。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與銓敘部,與勞保體系分軌。
Q4已刪除的條文還能引用嗎?
撰寫法律史、制度沿革論述、舊案件研究時可引用已刪除條文。但現行案件不能適用,須改援用承接法規。
Q5勞工保險條例第 75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過渡條款,原規範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過半數同意時加入勞保的程序,民國 77 年 1 月 15 日刪除。
Q6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是什麼?
民國 69 年施行,為私校專任教職員建立獨立社會保險體系的專屬法規,後整合進公教人員保險法。
Q7什麼叫法律的「過渡條款」?
為銜接新舊制度或臨時性擴張既有法律適用範圍的規定,目的達成後通常配合修法刪除,本條即是典型案例。
Q8為什麼台灣社會保險會分多軌?
歷史上依職業類別漸次立法,形成勞保、公保、軍保、農保、私校保等分軌體系,後逐步整合但仍維持多軌結構。
Q9私校教職員現在要怎麼辦保險?
由學校統一向銓敘部委託之保險機構辦理公教人員保險加保,與勞保體系分軌,無需依勞保條例投保。
Q10怎麼查詢已刪除的法律條文?
進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搜尋法規名稱,點進「沿革」頁可看到歷次版本及刪除紀錄。
Q11寫法律文章引用已刪除條文怎麼處理?
標註「(已刪除)」並註明刪除日期及承接法規。學術論文應引用刪除前最後一版完整條文,並比對沿革表。
Q12怎麼了解台灣勞保制度演進歷史?
從勞保條例 1958 制定 → 1980 私校保險條例 → 1995 全民健保 → 2008 國民年金,按時間軸對照各保險法立法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勞工保險(含已廢止之 75 條時期) |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69 年起) | 公教人員保險(整合後) |
|---|---|---|---|
| 適用對象 |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之被保險人 | 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 |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公務人員 |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原內政部) | 教育部 | 銓敘部 |
| 保費分攤 | 雇主、勞工、政府三方分攤 | 私校、教職員、政府三方分攤 | 服務機關、被保險人、政府三方 |
勞工保險(含已廢止之 75 條時期)
- 適用對象
-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之被保險人
- 主管機關
- 勞動部(原內政部)
- 保費分攤
- 雇主、勞工、政府三方分攤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69 年起)
- 適用對象
- 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保費分攤
- 私校、教職員、政府三方分攤
公教人員保險(整合後)
- 適用對象
- 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公務人員
-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保費分攤
- 服務機關、被保險人、政府三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版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加入保險年數,除按其平均月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喪葬費三個月外,遺有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孫子女或兄弟姐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三十七個月。
(0570705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給與喪葬費三個月;遺有父母、子女及配偶或專受其扶養之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例各款之規定: 一、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十七個月遺屬津貼。 三、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已滿兩年以上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二十七個月遺屬津貼。
(0680117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有半數以上自願加入本保險者,應由其學校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07701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已於六十九年公布施行,採強制保險,編制外之私校教職員未能參加該保險者,亦於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中予以增列納入強制投保範圍,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加入保險年數,除按其平均月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喪葬費三個月外,遺有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孫子女或兄弟姐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三十七個月。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給與喪葬費三個月;遺有父母、子女及配偶或專受其扶養之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例各款之規定: 一、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十七個月遺屬津貼。 三、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已滿兩年以上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二十七個月遺屬津貼。
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有半數以上自願加入本保險者,應由其學校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已於六十九年公布施行,採強制保險,編制外之私校教職員未能參加該保險者,亦於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中予以增列納入強制投保範圍,本條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