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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工保險條例74失業保險費率及其實施地區時間辦法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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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授權行政院訂定失業保險命令但從未發布,現行失業給付法源為民國92年施行的就業保險法。

Q · 勞工保險條例裡的失業保險真的存在嗎?

勞保第74條是空殼,真實失業給付在就業保險法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立法者授權行政院以命令訂定失業保險之費率與實施辦法,但行政院從未發布此命令。民國92年另立就業保險法獨立規範失業給付,繳費與勞保一起扣但屬另一筆基金。被資遣的勞工要請領失業給付,應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至第16條辦理,不是勞保條例本條。

白話解讀

讀這條的時候你可能會有一個疑問:勞保有「失業保險」嗎?沒有。至少實務上沒有。這條授權行政院可以用命令訂定「失業保險」的細節,但行政院從來沒有把它真正啟動過。真正的失業給付在另一部法律:就業保險法(民國 92 年施行),它在勞保之外獨立成立了一個保險體系。所以當你被裁員、非自願離職時,去查「勞保失業給付」會找不到真正能用的東西,你真正要申請的是「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這是一條被時代架空的授權條款:它在勞保條例裡躺了四十幾年,但實際效力早就被另一部法律取代。理解這條的關鍵不是條文本身,而是搞懂「它為什麼還在這裡」以及「真正的失業保障長在哪裡」。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為授權立法條款,於民國47年勞保條例制定時由立法者預留,授權行政院以命令訂定失業保險之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實務上行政院從未發布此命令,本條形成「授權存在、實施未行使」的空殼狀態,現行失業保障由民國92年施行之就業保險法獨立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資遣了想領失業給付,要看哪部法律?

看就業保險法,不是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非自願離職、有工作意願能力、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給付標準是投保薪資的60%,最多發6個月(就業保險法第16條)。實務上離職當下立刻去勞工保險局辦理失業認定,越早辦理越能銜接到下個月的給付。

Q2為什麼勞保條例裡有這條但沒實施?

這是歷史遺留。民國47年勞保條例制定時,立法者希望未來能納入失業保險,但失業保險的精算和基金規模複雜度高,行政院一直沒訂命令實施。後來社會環境變化,民國92年直接另立就業保險法處理失業問題。這條就留在勞保條例裡成為「授權未行使」的條款。這類「授權未行使」的條文在台灣法規中不只一個,看到類似條文時要查一下有沒有已存在的特別法取代。

Q3勞保條例第74條是什麼?

授權行政院以命令訂定失業保險細節的條款,但命令從未發布,是空殼條款。

Q4勞保有失業給付嗎?

勞保本身沒有,要看就業保險法。雖然兩者一起繳費,但屬於不同基金與不同法律。

Q5失業保險和就業保險差在哪?

勞保條例的「失業保險」是空殼授權;「就業保險」是民國92年另立的獨立法律,正在運作中。

Q6什麼叫授權未行使的條款?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但行政機關長年未發布命令,形成「條文在、功能空」的狀態。

Q7失業給付怎麼申請?

備齊離職證明書、身分證等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與失業認定,再轉送勞保局審核。

Q8失業給付可以領多少錢?

投保薪資的60%,最多發6個月(就業保險法第16條)。45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可延長至9個月。

Q9失業認定要去哪辦?

全台公立就業服務站皆可辦理,可線上預約。辦理後每28天要回去做失業再認定。

Q10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就業保險年資?

上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就業保險投保年資」,需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

Q11失業給付 vs 資遣費 哪個先領?

兩者可同時請領。資遣費由雇主給付(依勞基法);失業給付由勞保局給付(依就業保險法),不衝突。

Q12就業保險 vs 勞工保險 繳費怎麼算?

兩者一起扣繳但屬不同費率,雇主負擔70%、勞工負擔20%、政府負擔10%(就業保險部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勞保條例第74條就業保險法
法律依據授權命令(未發布)獨立法律(民國92年施行)
實際效力空殼條款正在運作
給付項目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健保費補助
保險人未指定勞工保險局

勞保條例第74條

法律依據
授權命令(未發布)
實際效力
空殼條款
給付項目
保險人
未指定

就業保險法

法律依據
獨立法律(民國92年施行)
實際效力
正在運作
給付項目
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健保費補助
保險人
勞工保險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雇用保険法 第13条(基本手当)/ 第15条(受給資格)
韓國고용보험법 제40조(구직급여 수급요건)/ 제50조(소정급여일수)
中國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1999年發布)第14條(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德國SGB III § 137(Anspruch auf Arbeitslosengeld)/ § 147(Anspruchsdauer)
法國Code du travail L5421-1 et suivants(assurance chômage)/ Règlement général Unédic
美國Federal Unemployment Tax Act (FUTA) 26 USC § 3301-3311 / Stat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law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給與喪葬費三個月,遺有父母、子女及配偶或專受其扶養之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十七個月遺屬津貼。   三、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已滿兩年以上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二十七個月遺屬津貼。

(0570705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二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一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一個月。

(0680117 全文修正)

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給與喪葬費三個月,遺有父母、子女及配偶或專受其扶養之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十七個月遺屬津貼。   三、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已滿兩年以上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二十七個月遺屬津貼。

(0570705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二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一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一個月。

(0680117 全文修正)

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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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規定:「失業保險之保險費率、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