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9 條(老年給付保險金之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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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老年給付(1年:1個月)~(第16年開始1年: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2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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