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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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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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60 條於民國 77 年刪除,原坑內工老年給付特別規定已由現行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特殊性質工作條款涵蓋。
Q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0 條為什麼被刪除?坑內工現在怎麼請領老年給付?
77 年刪除,原規定由 §58 第 1 項第 4 款涵蓋
勞工保險條例第 60 條於民國 77 年 1 月 15 日刪除,原規定坑內工作合計滿 5 年、年滿 55 歲即可請領老年給付,是民國 68 年修正時為高危險行業設計的專條。刪除理由是修正後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已將坑內工納入「具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合計滿 5 年、年滿 55 歲退職」之統一規範,覆蓋面更廣,行業專條不再必要。現行坑內工老年給付請領,直接適用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 77 年 1 月 15 日刪除。原規定坑內工作滿 5 年、年滿 55 歲即可請領老年給付,是早期勞保為高危險行業設計的專屬條款。刪除理由是修正後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已擴及所有「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合計滿 5 年、年滿 55 歲退職」的勞工,涵蓋範圍更廣,專條規定不再必要。反映勞保制度從行業別逐項列舉,走向危險工作類型一體適用的立法演進。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60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於民國 68 年規定坑內工作合計滿 5 年、年滿 55 歲之被保險人,得依前條請領老年給付。本條於民國 77 年 1 月 15 日刪除,相關規範整併入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具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條款,反映勞保制度由行業專條走向工作類型一體適用的立法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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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工保險條例第 60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勞工保險條例第 60 條為已刪除歷史條文,原於民國 68 年規定坑內工作合計滿 5 年、年滿 55 歲之被保險人即可請領老年給付。本條於民國 77 年 1 月 15 日刪除,理由是修正後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已將坑內工納入「具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統一規範,覆蓋面更廣,專條不再必要。
Q2坑內工現在怎麼請領老年給付?
現行坑內工老年給付請領,直接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第 4 款「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合計滿 5 年、年滿 55 歲退職」之規定,待遇與舊版第 60 條相同,但適用對象擴及潛水夫、隧道工等多種高危險作業。
Q3已刪除條文還能援引嗎?
已刪除條文不能直接作為請求權基礎,但在法規史研究、立法理由分析、修法沿革解釋上仍具參考價值。司法實務遇到刪除前發生的事實,可能仍須依當時條文判斷。
Q4勞工保險條例第 60 條是什麼?
已刪除歷史條文,原規定坑內工作滿 5 年、年滿 55 歲可請領老年給付,民國 77 年刪除。
Q5什麼叫坑內工?
於礦場坑道內從事採礦、坑道支撐、運礦等具高危險性之勞工。
Q6什麼叫具危險、堅強體力的特殊性質工作?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含坑內工、潛水夫、隧道工等高體耗、高危險作業類型。
Q7勞保條例還有哪些已刪除條文?
至少 §38、§47、§60 為已刪除條文,多為制度演進過程中被整併或廢止。
Q8特殊性質工作怎麼判定?
依勞動部公告之名單與認定標準,由勞保局審核實際工作內容與年資。
Q9坑內工老年給付金額怎麼算?
依被保險人退保前 60 個月月投保薪資平均、年資與請領方式(一次金或年金)計算,可洽勞保局試算。
Q10請領前要準備什麼文件?
身分證、印章、存摺、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年資證明,特殊性質工作另需事業單位出具之工作性質證明。
Q11舊 §60 vs 現行 §58 第 1 項第 4 款差在哪?
適用對象從「僅坑內工」擴大為「所有具危險、堅強體力之特殊性質工作」,要件相同(5 年、55 歲),覆蓋面更廣。
Q12坑內工 vs 一般勞工老年給付差在哪?
坑內工適用 §58 §1 §4 款,55 歲即可請領;一般勞工適用 §58 §1 §1-3 款,須 60 歲以上或更高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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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old_article_60 | current_article_58_paragraph_1_subparagraph_4 |
|---|---|---|
| 適用對象 | 限坑內工(採礦坑道內勞工) | 含坑內工、潛水夫、隧道工等具危險、堅強體力之特殊性質工作 |
| 年資要件 | 坑內工作合計滿 5 年 | 特殊性質工作合計滿 5 年 |
| 年齡要件 | 年滿 55 歲 | 年滿 55 歲 |
| 立法技術 | 行業專條(單列坑內工) | 類型一體適用(涵蓋多種高危險作業) |
| 施行期間 | 民國 68 年至 77 年(約 9 年) | 民國 77 年迄今 |
old_article_60
- 適用對象
- 限坑內工(採礦坑道內勞工)
- 年資要件
- 坑內工作合計滿 5 年
- 年齡要件
- 年滿 55 歲
- 立法技術
- 行業專條(單列坑內工)
- 施行期間
- 民國 68 年至 77 年(約 9 年)
current_article_58_paragraph_1_subparagraph_4
- 適用對象
- 含坑內工、潛水夫、隧道工等具危險、堅強體力之特殊性質工作
- 年資要件
- 特殊性質工作合計滿 5 年
- 年齡要件
- 年滿 55 歲
- 立法技術
- 類型一體適用(涵蓋多種高危險作業)
- 施行期間
- 民國 77 年迄今
立法沿革 4 版
(0470711 制定)
各指定醫院辦理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依照省(市)政府頒佈之診療費用支付標準支付之。 前項各指定醫院之診療費用,當月份者,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保險人支付。
(0570705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醫療費用,由保險人逕付指定醫療院、所,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住院診療費用,依照三等病房費用計算之。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如係坑內工作之勞工,並在坑內工作合計滿五年,於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即可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07701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有關坑內工請領老年給付之特別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可涵蓋適用,爰予刪除。
各指定醫院辦理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依照省(市)政府頒佈之診療費用支付標準支付之。 前項各指定醫院之診療費用,當月份者,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保險人支付。
被保險人醫療費用,由保險人逕付指定醫療院、所,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住院診療費用,依照三等病房費用計算之。
被保險人如係坑內工作之勞工,並在坑內工作合計滿五年,於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即可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本條有關坑內工請領老年給付之特別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可涵蓋適用,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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