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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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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本條於民國97年7月17日刪除,原逾60歲繼續工作加計5年規定已整併至現行第59條第2項。

Q · 這條為什麼被刪除?權益還在嗎?

97年整併至現行第59條第2項,權益不變

本條於民國97年7月17日勞保條例年金化修法時刪除。原規定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60歲後年資最多以5年計算、且合併60歲前老年給付上限50個月。刪除理由是將相同內容整併至修正後第59條第2項,與一次金、年金計算規則整合處理。性質上屬條文整理,不是權利廢止,原本的加計規則與50個月上限在現行第59條中繼續生效,被保險人權益不受影響。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 97 年 7 月 17 日刪除。原規定被保險人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其 60 歲以後年資最多以 5 年計,且合併 60 歲前老年給付上限 50 個月。刪除理由是年金化修法時將相同內容整併至修正後第 59 條第 2 項(即本批次前一條),以便和一次金計算規則合併處理。性質上屬於條文整理,不是權利廢止,原本的 50 個月上限與 5 年加計規則在現行 §59 中繼續生效。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本條原為逾60歲繼續工作勞工之老年給付特別計算規定,於民國97年7月17日刪除,相同實質內容整併至現行第59條第2項。屬無效歷史條文但實質規範持續存在於整併後條文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保條例這條為什麼刪除?

民國97年勞保條例年金化修法時,本條與其他相關條文整併至修正後第59條第2項,統一處理逾60歲繼續工作之老年給付計算規則(包括加計5年與50個月上限)。屬條文整理而非權利廢止。

Q2刪除後原本的權益還在嗎?

權益持續生效。原規定之加計5年與50個月上限規則已完整移至現行第59條第2項,被保險人之老年給付計算方式不受刪除動作影響。實務上仍按相同規則申辦給付。

Q3逾60歲繼續工作年資加計怎麼算?

依現行第59條第2項,被保險人於60歲後繼續工作者,60歲後年資最多以5年計算,並與60歲前年資合併計算老年給付,惟合計總月數不得逾50個月。實務上需持續加保期間始能採計。

Q450個月上限怎麼換算金額?

一次金老年給付總額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給付月數,給付月數上限為50個月。實際金額視個人投保薪資與年資結構而定,可至勞工保險局網站線上試算系統查詢精確金額。

Q5勞保條例這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97年刪除的老年給付特別規定,原規範逾60歲繼續工作者加計5年、上限50個月。

Q6為什麼這條會被刪除?

97年勞保年金化修法時整併至第59條第2項,與一次金、年金計算規則統一處理。

Q7逾60歲繼續工作年資加計5年是什麼?

被保險人60歲後仍繼續工作者,60歲後年資最多以5年計算加入老年給付。

Q8老年給付50個月上限是什麼?

60歲前後年資合併計算,老年給付月數合計上限為50個月。

Q9逾60歲繼續工作的老年給付怎麼算?

依現行第59條第2項,60歲前年資×月數係數+60歲後最多5年×月數係數,合計不逾50個月。

Q10刪除條文怎麼查現行對應條文?

查修法沿革表,整併類刪除會註明「移至第X條」,本條對應第59條第2項。

Q1150個月上限怎麼換算實際金額?

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最多50),可上勞保局網站線上試算精確金額。

Q1298年前舊制被保險人怎麼選一次金或年金?

98年起新制以年金為原則,舊制被保險人可選一次金(依本條規則)或年金(依§58-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beforeafter
規範主體本條(已刪除)第59條第2項(現行)
60歲後年資加計最多5年最多5年(沿用)
老年給付月數上限合計50個月合計50個月(沿用)
年金 vs 一次金僅一次金整合一次金與年金二選一
適用對象98年前制度被保險人98年新制全體被保險人(含舊制過渡)

before

規範主體
本條(已刪除)
60歲後年資加計
最多5年
老年給付月數上限
合計50個月
年金 vs 一次金
僅一次金
適用對象
98年前制度被保險人

after

規範主體
第59條第2項(現行)
60歲後年資加計
最多5年(沿用)
老年給付月數上限
合計50個月(沿用)
年金 vs 一次金
整合一次金與年金二選一
適用對象
98年新制全體被保險人(含舊制過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厚生年金保険法 第46条(在職老齡年金)
韓國국민연금법 제66조(재직노령연금)
中國社会保险法 第16条 +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德國SGB VI § 34(Rente und Hinzuverdienst bei Erwerbstätigkeit)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61-22(cumul emploi-retraite)
美國Social Security Act §202 + earnings test for retire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服務處所或團體出具之證明書,如與第五十一條規定不符時,被保險人之全部住院診療費用,應由其服務處所負責償付。

(0570705 全文修正)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國立、省立及其他各級公立醫療院、所,均應接受保險人指定為門診醫療院、所或指定醫院。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之附設醫療院、所及私立醫療院、所,得依照規定申請為指定門診醫療院、所或指定醫院。   前項勞工保險指定門診醫療院、所及指定醫院辦法,由保險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以五年為限,於退職時一次請領。

(0770115 修正)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職時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立法理由依現行規定,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雖可多計算五年之老年給付,但其六十歲以後之年資,縱有超過十五年部分,每滿一年亦僅給予一個月之老年給付,不甚合理。為增進被保險人權益,爰修正明定其逾六十歲以後繼續工作之年資,應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對超過十五年部分,每滿一年應發給二個月之老年給付,但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097071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之規定內容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服務處所或團體出具之證明書,如與第五十一條規定不符時,被保險人之全部住院診療費用,應由其服務處所負責償付。

(0570705 全文修正)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國立、省立及其他各級公立醫療院、所,均應接受保險人指定為門診醫療院、所或指定醫院。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之附設醫療院、所及私立醫療院、所,得依照規定申請為指定門診醫療院、所或指定醫院。   前項勞工保險指定門診醫療院、所及指定醫院辦法,由保險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以五年為限,於退職時一次請領。

(0770115 修正)

依現行規定,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雖可多計算五年之老年給付,但其六十歲以後之年資,縱有超過十五年部分,每滿一年亦僅給予一個月之老年給付,不甚合理。為增進被保險人權益,爰修正明定其逾六十歲以後繼續工作之年資,應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對超過十五年部分,每滿一年應發給二個月之老年給付,但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0970717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之規定內容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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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61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5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