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2 條(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之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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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家屬喪葬津貼:父母或配偶 3 個月、12 歲以上子女 2.5 個月、未滿 12 歲子女 1.5 個月。
Q · 家人過世,我有勞保能領多少喪葬津貼?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家屬喪葬津貼: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 3 個月、12 歲以上之子女死亡發給 2.5 個月、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發給 1.5 個月。請領主體是被保險人本人,亡者本身有無勞保不影響資格。請領時效自家屬死亡之次日起 5 年(同條例第 30 條)。
白話解讀
你繳了那麼多年勞保,有想過這筆錢不只在你出事時保你,還能在家人走的時候發揮作用嗎?這條講的是「家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過世時,可以用你(勞保被保險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申請一筆錢。父母或配偶走,發 3 個月;12 歲以上的子女走,發 2.5 個月;未滿 12 歲的子女走,發 1.5 個月。很多人遇到家人離世時手忙腳亂,光辦後事就壓得喘不過氣,這筆津貼完全沒想起來要申請。注意:這是你的勞保帳戶發的,不是亡者的(亡者如果自己也有勞保,那條適用第 63 條)。也就是說,就算過世的爸媽、配偶、小孩本身沒有勞保,你自己有,你就可以請領。
法律定性
家屬喪葬津貼為勞工保險現金給付之一種,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按該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親屬類別發給 1.5 至 3 個月之一次性現金,作為被保險人處理家屬後事之經濟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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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爸媽都沒有勞保,他們過世我還能領嗎?▾
可以,而且這正是本條的關鍵設計。本條發給的是「被保險人」(也就是你)的津貼,不是亡者的。只要你是勞保被保險人,父母、配偶、子女過世都可以按你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5 到 3 個月。跟亡者有沒有勞保完全無關。內行人提示:這筆錢是給在世的你處理後事用的慰問金性質,制度邏輯就是這樣設計的,該領就領。
Q2夫妻兩人都有勞保,父母過世能不能兩個人都領?▾
不行。依第 63-3 條規定,同一事故只能由一人請領,符合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要共同具領或協議代表人。所以爸媽過世,你跟你配偶只能選一個人去領。內行人提示:選投保薪資較高的那一方請領,以同樣發 3 個月計算,投保薪資差 1 萬就差 3 萬元。
Q3家人過世幾年後才知道可以申請,還能領嗎?▾
本條例第 30 條規定請領時效是 5 年,從家屬死亡的次日起算。5 年內都還有機會。內行人提示:雖然 5 年很長,但過了 2、3 年後,補辦戶政謄本、死亡證明影本會很麻煩,而且平均月投保薪資是用「當時」紀錄算,越早辦越省事。
Q4勞保家屬喪葬津貼是什麼?▾
勞工保險現金給付之一,當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5 至 3 個月。
Q5什麼叫平均月投保薪資?▾
依勞保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被保險人最近 6 個月月投保薪資的平均值,為各項給付計算基礎。
Q6家屬喪葬津貼與本人喪葬給付差在哪?▾
本條(62 條)給家人死亡用,亡者沒勞保也能領;第 63 條給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用,遺屬請領。
Q7誰算「家屬」?哪些親屬死亡能領?▾
限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法定婚姻)、子女三類,兄弟姊妹、岳父母不在內。
Q8勞保家屬喪葬津貼怎麼申請?▾
備妥死亡證明、戶籍謄本、被保險人身分證與存摺,至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線上申請或臨櫃辦理。
Q9勞保家屬喪葬津貼金額怎麼算?▾
平均月投保薪資 × 月數(父母配偶 3、12 歲以上子女 2.5、未滿 12 歲 1.5)。
Q10申請文件不齊怎麼辦?▾
勞保局核定時會通知補件,可於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補正,過期視同放棄。
Q11夫妻都有勞保怎麼選由誰請領?▾
比對雙方最近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由較高者具領(投保薪資差 1 萬就差 3 萬元)。
Q12勞保家屬喪葬津貼 vs 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哪個多?▾
金額計算基礎不同,公保用本俸、勞保用月投保薪資。實際金額視個案薪資而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month_basis | applicable_subsection | note |
|---|---|---|---|
| 父母死亡 | 3 個月 | 第 1 款 | 養父母依民法定義同 |
| 配偶死亡 | 3 個月 | 第 1 款 | 限法定婚姻關係,事實上夫妻不適用 |
| 12 歲以上子女死亡 | 2.5 個月 | 第 2 款 | 以死亡時實際年齡為準 |
| 未滿 12 歲子女死亡 | 1.5 個月 | 第 3 款 | 含未出生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具死產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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