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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 人以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者 ,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保險人應通知由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 應以核計最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如有未具名者,應由具領之人負責 分與之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2 人以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者,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保險人應通知由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應以核計最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如有未具名者,應由具領之人負責分與之

要旨

2 人以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者,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保險人應通知由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應以核計最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如有未具名者,應由具領之人負責分與之

主旨

有關貴局函為勞保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規定請領之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是否適用同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4 項規定,應負責分與其他未具名具有勞保身分之當序遺屬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100 年 11 月 11 日保給命字第 10060668840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符合請領條件者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保險人依規定發給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符合請領條件者,應由具領之申請人負責平均分與之。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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