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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喪葬津貼因請領人無法協議共同具領者,應按核計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 各申請人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喪葬津貼因請領人無法協議共同具領者,應按核計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要旨

喪葬津貼因請領人無法協議共同具領者,應按核計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主旨

有關貴局函為 98 年以前受理之喪葬津貼申請案,尚有因請領人無法協議共同具領致無法結案一案,考量申請人得及時領得保險給付,是類案件按核計喪葬津貼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說明

復貴局 100 年 12 月 15 日保給命字第 10060533710 號函。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喪葬津貼因請領人無法協議共同具領者,應按核計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 各申請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