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 人以上因同一事故分別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及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屬 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 2 人以上同時符合喪葬津貼請領 條件情形,請依該規定辦理
要旨
2 人以上因同一事故分別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及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 2 人以上同時符合喪葬津貼請領條件情形,請依該規定辦理
要旨
2 人以上因同一事故分別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及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 2 人以上同時符合喪葬津貼請領條件情形,請依該規定辦理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 2 人以上因同一事故分別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及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疑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所稱「喪葬津貼」,係包括同條例第 62 條及第 63 條第 1 項所定之被保險人家屬死亡及本人死亡喪葬津貼。依該項規定,喪葬津貼以 1 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 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 1 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爰旨揭疑義既屬 2人以上同時符合喪葬津貼請領條件情形,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