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3 條(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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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2.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3.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保第63條規範被保險人死亡時,家屬可領喪葬津貼及遺屬年金,97年前加保者可選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核付後不得變更。
Q · 家人投勞保的人過世了,可以領哪些勞保給付?
喪葬津貼+遺屬年金,97年前年資者可選一次金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支出殯葬費之人可請領喪葬津貼;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扶養孫子女或受扶養兄弟姊妹者,符合第54條之2條件可請領遺屬年金。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施行前已有勞保年資者,遺屬還多一個選項: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但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白話解讀
這條是整個勞保遺屬保障體系的入口。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過世,家人面對的不只是失去親人的痛,還有一筆立刻失去的家庭收入。這條規定兩件事:第一,有人辦喪事就可以先領喪葬津貼;第二,符合條件的遺屬可以每月領遺屬年金。但這裡有一個關鍵分岔點:97 年 7 月 17 日之前就有勞保年資的人,家屬還多一個選項:可以選一次領「遺屬津貼」(一筆大錢結清),而不領每月年金。選錯了不能反悔,因為條文明白寫「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這個選擇看起來簡單,實際上可能差出上百萬:活得越久,年金領越多;但通貨膨脹、家庭現金需求、遺屬年齡都是變數。很多遺屬在悲痛中隨便勾選,之後才後悔。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為勞保死亡給付總則性規範,建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三軌制:被保險人保險期間死亡時,殯葬費支出者得請領喪葬津貼,符合條件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97年7月17日前已有勞保年資者,遺屬另享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之選擇權,惟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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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老公才45歲突然過世,我才40歲還在工作,能領遺屬年金嗎?
要看你是否符合第54條之2第1項第1款或第2款。如果你還有未成年子女要撫養,符合第2款可以領;如果沒有未成年子女、你又未滿55歲且有謀生能力,可能不符合請領條件。但你還可以領喪葬津貼。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本來就有全職工作不需要年金,其實不符合條件反而無所謂;但如果你因為照顧小孩收入不穩,撫育未成年子女這個條件就很重要,別漏報子女資料。
Q2我爸97年前就有勞保,過世後家人可以選一次領還是每月領,怎麼選?
關鍵看:(1) 主要遺屬的年齡和預期餘命,年輕遺屬選年金通常累積較多 (2) 遺屬有沒有急用資金(房貸、醫療、子女學費) (3) 年金計算公式是保險年資 × 1.55% × 平均月投保薪資,先算出每月能領多少,再乘以預期領取年數,跟一次金比較。內行人提示:勞保局承辦人員不會主動幫你試算,你要自己去e化系統或請他們算給你看,然後回家冷靜比較再決定。一旦勾選送出就無法變更(本條第3項明文規定)。
Q3同一個家庭多個人都想領遺屬年金,會被退件嗎?
不會被退件,但依第63條之3規定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會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如果協議不成,年金按總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同一順序遺屬有兩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25%,最多加50%(第63條之2)。內行人提示:協議代表人時,通常選家中負責處理行政事務、有空跑勞保局的人比較實際,但帳戶分配要事先講清楚寫成書面,避免日後家族糾紛。
Q4勞保遺屬年金是什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符合條件之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扶養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可按月領取的長期社會保險給付,計算公式為保險年資×1.55%×平均月投保薪資。
Q5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是什麼?
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施行前已有勞保年資者之遺屬,可選擇放棄按月年金,改一次性領取結清的給付方式,依投保年資對應月數×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最高45個月。
Q6哪些人算「遺屬」?順序怎麼排?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扶養孫子女、受扶養兄弟姊妹共6類;依第63條之3規定以一人請領為限,多人時須協議代表,未協議則平均分配。
Q7第54條之2規定什麼?跟63條什麼關係?
第54條之2是「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及遺屬年金請領資格」的詳細條件條文,包含配偶須55歲或撫育子女、子女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等。第63條的請領條件直接引用第54條之2作為適格判準。
Q8勞保遺屬年金一個月領多少?怎麼算?
保險年資×1.55%×平均月投保薪資,最低保障3,000元。同順位遺屬每多一人加發25%(上限加50%)。例:年資30年、平均薪資45,000元,單一遺屬每月約20,925元。
Q9怎麼申請勞保遺屬年金?要準備什麼文件?
向勞保局臨櫃、e化系統或郵寄申請。文件:死亡證明、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遺屬關係證明、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存摺影本、印章;申請一次金者加附選擇切結書。
Q10年金跟一次金哪個划算?怎麼選?
看三件事:(1)主要遺屬年齡(年輕選年金累積多)(2)有無急用資金(房貸、醫療)(3)用e化系統試算雙方案。內行人提示:勞保局承辦不會主動試算,要自己要求,回家冷靜再決定,核付後不能變更。
Q11多位遺屬怎麼分配年金?要打架嗎?
依第63條之3須協議一人代表請領,協議不成則按總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實務建議協議時選負責跑行政的人當代表,帳戶分配要寫成書面避免家族糾紛。
Q12勞保遺屬年金 vs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差在哪?
勞保保受僱勞工,國保保未投勞保者(家庭主婦、無業)。兩者得依本條例第29條之2「擇優請領」,但不得同時領,需用勞保局試算工具比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則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 事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考量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死亡給付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公平性,當 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應就二法律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 ,不得分別辦理
- 2 人以上因同一事故分別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及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屬 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 2 人以上同時符合喪葬津貼請領 條件情形,請依該規定辦理
- 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於 98 年 後再從事工作加保,為新的保險關係,如發生勞工保險事故僅得請領年金 給付
- 核釋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當序受益人尚未提出申請即死亡、再婚或 被收養,後順序遺屬得否申請遺屬津貼之疑義
-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遺屬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 第 3 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其遺屬年金之計算標準發給疑義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失能或老年相關一次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 給付者,其給付得由其遺屬承領
立法沿革 4 版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疾病致成永久殘廢,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如附表三。 一、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者。 二、傷害經治療終止者。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害補助費期滿,或所患疾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永久不能復原者,比照前項辦理。
(0570705 全文修正)
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如與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不符,或被保險人保險效力已喪失時,被保險人之全部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應由各該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負責償付。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0970717 修正)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條文
- 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條文
- 核名詞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4-2 條條文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疾病致成永久殘廢,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如附表三。 一、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者。 二、傷害經治療終止者。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害補助費期滿,或所患疾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永久不能復原者,比照前項辦理。
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如與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不符,或被保險人保險效力已喪失時,被保險人之全部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應由各該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負責償付。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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