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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當序受益人尚未提出申請即死亡、再婚或 被收養,後順序遺屬得否申請遺屬津貼之疑義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核釋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當序受益人尚未提出申請即死亡、再婚或被收養,後順序遺屬得否申請遺屬津貼之疑義

要旨

核釋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當序受益人尚未提出申請即死亡、再婚或被收養,後順序遺屬得否申請遺屬津貼之疑義

主旨

有關 貴局函詢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遺有當序受益人尚未提出申請即死亡、再婚或被收養,後順序遺屬得否申請遺屬津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102 年 5 月 31 日保給命字第 10260293850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上開遺屬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應依同條例第 65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三、又同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所稱「存在時」,係以被保險人本人死亡之時是否遺有當序受益人存在,作為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順序之認定時點。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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