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4-2 條(加發眷屬補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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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2.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第一項各款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加給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請領條件。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四、失蹤。
- 4.前項第三款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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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請領失能年金者其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Q · 失能年金可以幫家人加錢嗎?要符合什麼條件?
可以,合格眷屬每人加 25%,最多 50%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請領失能年金者,配偶滿 55 歲且結婚滿 1 年(或 45 歲且月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第一級且結婚滿 1 年),或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 歲以下在學且低收入,每一人可加發失能年金金額的 25%,最多加計 50%。配偶再婚、子女不再符合條件、入獄服刑、失蹤者,該筆加成停止發給。
深度解讀
勞工保險裡藏著一個很多領失能年金的人一輩子都不知道的加成選項。核心條文(第53條)算出來的那個年金金額,並不是終點。如果你有符合條件的配偶或子女,每一個人都可以再加發這個金額的25%,兩個人以上就是50%,整整多半。但這個加成不是自動給你的,它藏著三組門檻:配偶要滿55歲且結婚滿1年(或未滿55但扶養子女),或滿45歲且月收入不超過投保薪資第一級;子女要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低收入。而且補助不是終身保證:配偶再婚、子女成年畢業、甚至你被關進監所,這筆加成就會被暫停。很多人從領到第一個月的年金就沒再仔細算過自己是不是能多要這個25%,等到發現時已經錯過好幾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婚姻關係名詞
- 收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羈押名詞
- 拘禁名詞
- 拘留名詞
- 觀察勒戒名詞
- 強制戒治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裁判名詞
- 宣告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通緝名詞
- 假釋名詞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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