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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4-1 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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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
  3. 3.前項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 54-1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失能給付標準,並建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審核依據。

Q · 勞保失能等級是誰決定的?

中央主管機關訂標準,個別化評估認等級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1 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訂定,具體規範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這部法規命令裡。第二項更要求建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核發依據,意思是不能光看身體損傷比例,要綜合評估這個人未來的工作能力。

深度解讀

失能給付標準表長什麼樣、誰來認定你是第幾等級、為什麼有些人能領年金有些人只能領一次金,這條條文就是背後的授權基礎。它規定前二條(第 53 條普通失能、第 54 條職災失能)的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訂定,成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這部法規命令。第二項更重要:這套標準必須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的依據。意思是不能光看身體損傷百分比,還要綜合評估這個人未來賺錢能力、職業、年齡,判斷他是不是真的終身無工作能力。最初民國 97 年增訂時寫的是「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兩套機制並行,但民國 102 年修法刪掉了職業輔導評量,只留個別化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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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54-1 條規定:「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5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 5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