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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54-1 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

  1. 1.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
  3. 3.前項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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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 54-1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失能給付標準,並建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審核依據。

Q · 勞保失能等級是誰決定的?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1 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訂定,具體規範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這部法規命令裡。第二項更要求建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核發依據,意思是不能光看身體損傷比例,要綜合評估這個人未來的工作能力。

白話解讀

失能給付標準表長什麼樣、誰來認定你是第幾等級、為什麼有些人能領年金有些人只能領一次金,這條條文就是背後的授權基礎。它規定前二條(第 53 條普通失能、第 54 條職災失能)的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訂定,成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這部法規命令。第二項更重要:這套標準必須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的依據。意思是不能光看身體損傷百分比,還要綜合評估這個人未來賺錢能力、職業、年齡,判斷他是不是真的終身無工作能力。最初民國 97 年增訂時寫的是「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兩套機制並行,但民國 102 年修法刪掉了職業輔導評量,只留個別化專業評估。原因是既然已判定永久失去工作能力,再去做職業輔導評量沒有實益,只會延遲給付。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54-1 條為失能給付標準與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之授權規範,授權勞動部訂定失能種類、等級、給付額度等具體標準,並要求建立綜合身體損傷、職業、年齡等多面向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的核心審核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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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保失能給付標準在哪裡查?

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這部法規命令,不在勞保條例本身。

Q2個別化專業評估是什麼?

由專業團隊綜合身體損傷、職業、年齡的多面向評估,是失能年金核發依據。

Q3失能補助費和失能年金差在哪?

補助費是一次金,年金是按月領終身,認定門檻完全不同。

Q4為什麼 102 年要刪職業輔導評量?

既然已永久失能再做就業評量無實益,只會延誤給付時間。

Q5評估報告結論可以申覆嗎?

可以,依勞保條例第 5 條向勞保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

Q6失能診斷書誰可以開?

依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的醫療機構層級開立。

Q7申請失能年金要多久?

勞保局核定後 15 日內發給,但個別化評估可能需 1-3 個月。

Q8勞保失能等級和身障證明是同一套嗎?

完全不同。一套看身體損傷,一套看工作能力,認定不互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認定門檻依據條文給付方式核心依據
失能補助費(一次金)符合失能等級項目勞保條例第 53 條、54 條一次發給失能診斷書
失能年金(月領)永久失能且符合年金條件勞保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54-1 條第 2 項按月發給終身失能診斷書 + 個別化專業評估報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厚生年金保険法 障害認定基準(厚生労働省告示)+ 国民年金法施行令 別表
🇰🇷 韓國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시행령 제53조 장해등급기준 + 국민연금법 제67조
🇨🇳 中國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德國SGB VII § 56 (Verletztenrente bei Minderung der Erwerbsfähigkeit) + SGB VI § 43 (Erwerbsminderungsrente)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Articles L. 434-1 et suivants (rente d'incapacité permanente)
🇺🇸 美國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Insurance (SSDI) - Listing of Impairments (Blue Book) + Vocational 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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