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4-1 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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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 54-1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失能給付標準,並建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審核依據。
Q · 勞保失能等級是誰決定的?
中央主管機關訂標準,個別化評估認等級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1 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訂定,具體規範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這部法規命令裡。第二項更要求建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核發依據,意思是不能光看身體損傷比例,要綜合評估這個人未來的工作能力。
深度解讀
失能給付標準表長什麼樣、誰來認定你是第幾等級、為什麼有些人能領年金有些人只能領一次金,這條條文就是背後的授權基礎。它規定前二條(第 53 條普通失能、第 54 條職災失能)的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訂定,成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這部法規命令。第二項更重要:這套標準必須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的依據。意思是不能光看身體損傷百分比,還要綜合評估這個人未來賺錢能力、職業、年齡,判斷他是不是真的終身無工作能力。最初民國 97 年增訂時寫的是「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兩套機制並行,但民國 102 年修法刪掉了職業輔導評量,只留個別化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3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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