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4-1 條(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
  3. 前項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工保險條例 第5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