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3 條(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之失能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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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 2.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 3.前項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得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之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合併發給,其所需經費由各保險分別支應。
- 4.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保第 53 條規範普通失能給付,分一次金的失能補助費與終身月領的失能年金兩條路,月領最低 4,000 元。
Q · 症狀固定後可以申請勞保失能給付嗎?怎麼選一次金或年金?
可以,分一次金與終身年金兩條路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治療後症狀固定,經勞保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可申請一次性失能補助費;若進一步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可改領失能年金(每滿一年年資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1.55% 計算,月領最低 4,000 元)。97 年 7 月 17 日前就有勞保年資的人,還可在年金與一次金之間擇一,核付後不得變更。
白話解讀
症狀固定,這四個字是勞保失能給付的分水嶺。它的意思不是「完全康復」,也不是「還在治療」,而是醫學上判定再怎麼治療也不會有進一步改善的那個時刻。一旦醫生為你蓋下這個章,這條條文就為你打開兩條路:第一條是「失能補助費」,一次領完的補助金,依失能等級給付固定日數。第二條更重要:如果你被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可以改領「失能年金」,每滿一年勞保年資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 1.55% 計算,每月最低保障新臺幣 4,000 元,終身月領。有國民年金年資的人可以合併計算。而且民國 97 年 7 月 17 日修法前就有勞保年資的人,還保留選擇權,可以挑一次金或年金,哪個划算算哪個。選錯了不能改,核付後變更無效。所以症狀固定那天的第一件事,不是決定要不要申請,是先算清楚兩條路的總額誰多。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為普通失能給付的核心條文,建立「失能補助費(一次金)」與「失能年金(終身月領)」雙軌制度。前者以「症狀固定 + 永久失能 + 符合失能等級」為門檻,後者再加「終身無工作能力」要件;同時設 4,000 元月領最低保障、國民年金年資合併計算機制,並對 2008 年修法前已有年資者保留一次金擇一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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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受傷後還在復健,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失能給付?
關鍵在「症狀固定」這個醫學判斷,不是你覺得好了沒有。條文寫明「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這四個條件齊了才能申請。實務上通常要治療半年到一年以上,由勞保自設或特約醫院的醫師開立失能診斷書。內行人提示:症狀固定日就是請求權時效的起算日,5 年內沒申請就永遠不能領(第 30 條),不要以為可以無限期拖著。
Q2我該選一次金還是年金?怎麼算比較划算?
如果你是 97 年 7 月 17 日後才加保的人,基本上只能領年金(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或一次金(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但符合失能等級者)。如果你是修法前就有年資的人,條文第四項給你選擇權。算法是:一次金總額 vs 年金月領 × 預期餘命月數。年紀越大、身體越好、預期活越久,年金越划算。內行人提示:最低保障 4,000 元是對低年資者的補貼,如果你算出月領本來只有 2,000 元,實領依然是 4,000 元,這筆差距在長期累積下很可觀。
Q3我同時有勞保和國民年金年資,可以合併計算嗎?
可以,條文第三項明確規定「得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之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合併發給」。這是設計來解決轉職或退保期間年資不連續的困擾。實務上勞保局會主動合併計算,但你要自己確認國保局那邊也算好了。內行人提示:合併計算的前提是兩邊都符合各自的請領條件,不是把勞保年資當國保年資用,也不是反過來,兩套邏輯各自獨立運作後合併發給。
Q4勞保第 53 條的失能給付是什麼?
規範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造成永久失能時的給付制度,分一次性失能補助費與終身失能年金兩條路,是社會保險中對長期失能勞工的核心保障。
Q5症狀固定是什麼意思?怎麼判定?
醫學上判定再行治療也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之時點。由勞保自設或特約醫院的醫師依個案傷病恢復情況評估,是失能給付請求權的起算日。
Q6失能補助費和失能年金的差別在哪?
前者一次領完依失能等級給付固定日數,門檻是「永久失能」;後者終身月領,門檻是更嚴格的「終身無工作能力」,月領最低 4,000 元。
Q7終身無工作能力怎麼認定?
由勞保特約醫院醫師評估,比「永久失能」更嚴格,須認定再無法從事任何有酬工作。實務上常搭配身心障礙鑑定為佐證,是請領失能年金的門檻。
Q8失能給付怎麼申請?流程是什麼?
症狀固定 → 到勞保特約醫院開失能診斷書 → 備齊申請書、診斷書、身分證、印章、本人金融帳戶 → 送勞保局審核(可線上申辦)→ 核付後 15 日內現金給付、年金次月底發給。
Q9失能年金月領金額怎麼算?
公式:平均月投保薪資 × 1.55% × 保險年資(年),不足 4,000 元按 4,000 元發給。例:投保 30,000、年資 10 年 = 4,650 元 / 月。
Q10申請失能給付要花錢嗎?要找律師嗎?
申請本身免費(含勞保特約醫院失能診斷書通常費用 1,500-3,000 元由勞保局負擔部分)。一般案件自行送件即可,但被駁回後行政爭訟階段建議委任熟悉勞動法的律師或勞資顧問。
Q11失能診斷書去哪裡開?普通醫院可以嗎?
必須由勞工保險局自設或特約醫院的醫師開立,普通診所或非特約醫院的診斷書不被勞保局採認。可上勞保局官網「特約醫療院所查詢」確認名單。
Q12勞保失能 vs 國民年金失能差在哪?
勞保失能適用受僱勞工(投保單位投保),給付水準依平均月投保薪資;國保失能適用無職業者,給付較低但保底機制相似。本條第 3 項允許兩種年資合併計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則
- 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於 98 年 後再從事工作加保,為新的保險關係,如發生勞工保險事故僅得請領年金 給付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應否扣減加保前事故之局部失能程度 ,依是否領取失能一次金而有所不同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於 98 年 1 月 1 日後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 害保險者,如符合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得選擇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一次給付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應經治療後,症狀 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以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診 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發生保險事故日期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發生保險事故日期」,係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認定基準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同時亦有符合該 條所訂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 25% 眷屬補助,但為了避免重複請領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僅能擇一請領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傷病致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並請領失 能給付一次金者,保險人應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規定,綜合 審定其失能程度並核定其失能等級及日數,扣除原已局部失能給付部分之 日數,核定發給
- 請領失能給付,以實際永久失能之診斷當日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所定 得請領之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法規修正後始診斷失能者,應適用修正 後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及申請書
- (86)法律字第 05516 號
立法沿革 4 版
(0470711 制定)
住院診療給付不包括法定傳染病、結核病、精神病、痲瘋病、麻醉藥品嗜好症、接生鐳錠治療、美容外科、義肢、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輸血、掛號費、證件費、醫院無設備之診療、及前條未包括之項目,但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必須輸血者,不在此限、
(0570705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之門診中心或指定之門診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者,由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填具住院申請書,得向保險人申請入住指定之醫院住院診療,享有住院診療給付之權利。但緊急傷病,須直接入住指定醫院者,不在此限: 一、因職業傷害者。 二、因罹患職業病者。 三、因普通傷害或罹患疾病,於申請住院診療前,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滿三個月者。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殘廢給付標準表如附表二。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愈,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0970717 修正)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前項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得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之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合併發給,其所需經費由各保險分別支應。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核名詞
住院診療給付不包括法定傳染病、結核病、精神病、痲瘋病、麻醉藥品嗜好症、接生鐳錠治療、美容外科、義肢、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輸血、掛號費、證件費、醫院無設備之診療、及前條未包括之項目,但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經指定醫院診斷,必須輸血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之門診中心或指定之門診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者,由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填具住院申請書,得向保險人申請入住指定之醫院住院診療,享有住院診療給付之權利。但緊急傷病,須直接入住指定醫院者,不在此限: 一、因職業傷害者。 二、因罹患職業病者。 三、因普通傷害或罹患疾病,於申請住院診療前,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滿三個月者。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殘廢給付標準表如附表二。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愈,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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