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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54 條(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失能補助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2.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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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8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失能一次給付投保50% 終身無工作能力一次給付投保20個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