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於勞保年金 制度實施後適用及年資計算疑義
要旨
核釋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於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適用及年資計算疑義
要旨
核釋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於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適用及年資計算疑義
內容
全文內容:依 97 年 8 月 13 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及第 64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發生保險事故時,除以年金方式請領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給付方式。故該等人員如符合上開規定,不論其係於 98 年 1 月 1 日年金制度施行前後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惟因其普通事故保險年資於其請領老年給付時業已結清,該等人員依上開函示規定,請領職災相關給付時,其領取老年給付前之年資不予併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