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領失能給付,以實際永久失能之診斷當日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所定 得請領之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法規修正後始診斷失能者,應適用修正 後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及申請書
要旨
請領失能給付,以實際永久失能之診斷當日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所定得請領之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法規修正後始診斷失能者,應適用修正後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及申請書
要旨
請領失能給付,以實際永久失能之診斷當日為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所定得請領之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法規修正後始診斷失能者,應適用修正後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及申請書
內容
全文內容: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 97 年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三十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得請領之日。故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診斷失能者,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及申請書,請領失能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