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傷病致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並請領失 能給付一次金者,保險人應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規定,綜合 審定其失能程度並核定其失能等級及日數,扣除原已局部失能給付部分之 日數,核定發給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傷病致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並請領失能給付一次金者,保險人應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規定,綜合審定其失能程度並核定其失能等級及日數,扣除原已局部失能給付部分之日數,核定發給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傷病致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並請領失能給付一次金者,保險人應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規定,綜合審定其失能程度並核定其失能等級及日數,扣除原已局部失能給付部分之日數,核定發給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本標準附表之項目,請領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第 53 條第 2項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外,按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一次發給。另本會98 年 9 月 30 日 勞保 2 字第 0980140473 號函規定,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規定,綜合審定其失能程度並核定其失能等級,扣除原已局部失能給付部分核給失能給付。
二、據此,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並請領失能給付一次金者,保險人應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規定,綜合審定其失能程度並核定其失能等級及日數,扣除原已局部失能給付部分之日數,核定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