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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應否扣減加保前事故之局部失能程度 ,依是否領取失能一次金而有所不同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應否扣減加保前事故之局部失能程度,依是否領取失能一次金而有所不同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應否扣減加保前事故之局部失能程度,依是否領取失能一次金而有所不同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領取失能一次金,再因傷病致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年金給付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按月扣減已領取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完畢為止;未領取失能一次金者,應依同條例第 53 條第 2項規定計算後之金額發給,以保障被保險人因終身無工作能力後之經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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