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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工保險條例52事業單位之償還全部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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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2. 2.特約醫療院、所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者,其診療費用應由醫療院、所或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 52 條規定,投保單位填具的就診單若不合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給非被保險人使用,全部診療費用由公司負責償付。

Q · 員工借勞保卡給家人看病,公司會被追討醫藥費嗎?

會。勞保條例 52 條把責任釘在投保單位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2 條,投保單位填具的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若不合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給非被保險人使用,全部診療費用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法律不去追實際用卡的人,而是直接向公司求償,這是嚴格責任的設計,公司事後再去向實際詐領的員工追償。

白話解讀

公司同事帶著不是員工的家人「借用一下勞保」去看病,你在單據上順手簽了名。很多人以為自己只是做個人情,法律上這叫「投保單位協助詐領」。這條明確規定,只要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有不合保險給付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給非被保險人使用的情形,全部的診療費用由投保單位(也就是公司)負責償還。不是讓被害人去追回,是直接把責任釘在公司身上。同樣地,如果醫療院所對被保險人做的治療根本不在醫療給付範圍內,那筆錢不是健保或勞保出,是醫院或病人自己吞。這條是詐領鏈的閘門,關掉任何一端都能切斷整條鏈。實務上這條現在因為醫療給付大量轉到健保、職保法,適用空間變小,但相同的連帶責任邏輯在健保法、職保法都有配套,原理沒有消失過。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52 條規範投保單位的償還責任,當就診文件不合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由非被保險人使用時,全部診療費用由投保單位負擔;同時規範特約醫療院所對非屬給付範圍治療的費用,由醫療院所或被保險人自行負責,構成台灣勞保醫療給付詐領防線的核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人資承辦,老闆叫我簽單我不敢拒絕,事後被追究我有責任嗎?

你個人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在你有沒有「知情」。如果你只是依照正常流程處理文件,你並不知道那個人不是員工或不符合給付規定,原則上你沒有主觀詐欺故意,責任落在投保單位和實際詐領人身上。但如果你明知而為,就變成共同詐欺的參與者。內行人提示:任何異常的簽單請求,留下書面或 LINE 紀錄詢問主管,這份紀錄是你未來最重要的防線。

Q2公司被勞保局要求償還一大筆診療費,還能上訴嗎?

可以。勞保局的追償通知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你有 30 天可以提訴願(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訴願法第 14 條)。如果勞保局的認定有瑕疵(例如證據不足、金額計算錯誤、沒給陳述意見機會),訴願階段就有翻盤機會。內行人提示:收到追償通知的第一件事不是付錢,是確認通知上有沒有「救濟教示」那段話,如果沒寫你的訴願期限從 30 天延長到 1 年,這是機關自己犯的錯送給你的時間紅利。

Q3勞工保險條例 52 條是什麼?

規範投保單位對不合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的診療費用,負全額償還責任,是社會保險詐領防線的閘門條文。

Q4「交非被保險人使用」具體指什麼?

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填的人不是真正去看病的人,最常見是員工拿勞保卡借家屬、朋友看病,不管主觀有無詐欺意圖都成立。

Q5「全部診療費用」算法是什麼?

包含勞保局已支付給醫院的所有醫療費用,含掛號、檢驗、藥費、住院費等,按勞保局醫療給付明細計算,不能討價還價。

Q6投保單位嚴格責任是什麼意思?

不問投保單位主觀知不知情,只要客觀構成要件(不合規定 / 虛偽 / 非本人使用)成立,公司就要負償還義務,這是社會保險的特殊責任設計。

Q7公司發現員工借勞保卡給家人怎麼辦?

立刻封存相關就診紀錄、書面通報勞保局、提內部控管改善報告,並依民法 179 條對實際用卡人民事追償。第一動作必須是書面通報,這份通報是公司不知情的證據。

Q8收到勞保局追償通知怎麼處理?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法 14 條)。確認通知有無「救濟教示」段,沒寫的期限從 30 天延長為 1 年。先確認金額計算 + 是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這兩點是訴願翻盤關鍵。

Q9員工借勞保卡公司怎麼追償?

依民法 179 條不當得利向實際用卡人追償已償還金額,並可主張勞動契約上的忠誠義務違反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涉刑法 339 條詐欺取財可移送地檢署。

Q10公司被追償可以分期繳納嗎?

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還款,需提具體計畫與保證。但分期可能影響投保單位風險評等,後續員工申請給付都會被放大檢視,影響長期。

Q11勞保 52 條 vs 健保法 81 條哪個重?

健保法 81 條重。勞保 52 條只追償費用,健保法另加 2-20 倍罰鍰。但實務上健保詐領適用空間更大,勞保 52 條因醫療給付轉到健保已較少適用。

Q12勞保 52 條 vs 刑法 339 條詐欺差在哪?

勞保 52 條是民事 / 行政追償(賠錢),刑法 339 是刑事責任(坐牢 / 罰金)。同一事件可同時觸發。情節重大兩條都會用,公司賠錢 + 個人吃刑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
追償對象
追償內容
舉證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健康保険法 第74条(資格喪失後の保険給付)+ 第203条(虚偽申請罰則)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제57조(부당이득의 징수)
中國社会保险法 第88条(社会保险欺诈骗保的追回与处罚)
德國SGB V § 197a(Bekämpfung von Fehlverhalten im Gesundheitswesen)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62-1-14(sanctions des fraudes aux prestations)
美國42 USC § 1320a-7b(Criminal Penalties for Acts Involving Federal Health Care Programs / Anti-Kickback Statu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470711 制定)

住院診療給付,包括住院費、會診費、檢驗費、手術費、處置費、藥材費及膳食費。

(0570705 全文修正)

門診給付範圍規定如左:   一、診療。   二、藥劑。

(0680117 全文修正)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特約醫療院、所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者,其診療費用應由醫療院、所或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 名詞
(0470711 制定)

住院診療給付,包括住院費、會診費、檢驗費、手術費、處置費、藥材費及膳食費。

(0570705 全文修正)

門診給付範圍規定如左:   一、診療。   二、藥劑。

(0680117 全文修正)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特約醫療院、所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者,其診療費用應由醫療院、所或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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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52 條規定:「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