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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52 條(事業單位之償還全部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2. 特約醫療院、所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者,其診療費用應由醫療院、所或被保險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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