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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同時亦有符合該 條所訂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 25% 眷屬補助,但為了避免重複請領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僅能擇一請領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同時亦有符合該條所訂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 25% 眷屬補助,但為了避免重複請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僅能擇一請領

要旨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同時亦有符合該條所訂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 25% 眷屬補助,但為了避免重複請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僅能擇一請領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該條所定條件之眷屬時,每 1 人加發依第 53 條規定計算後金額 25% 眷屬補助,最多加計 50% ;另依同條例第 65 條之3 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二)查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之性質亦屬年金給付之一種,並依上開第65 條之 3 規定,請領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者,如該眷屬另請領勞工保險年金給付者,自不得重複請領;另夫妻二人如同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並均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其配偶亦不得請領另一方之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

(三)又依年金給付擇一保障之立法精神,如被保險人之子女具有受領二個以上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之資格時,亦僅得就父母其中一人選擇請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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