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者,其配偶或子女符條件時,若無罹於時 效或其他法所明定之事由,該眷屬補助得自符合加發條件之當月起發給
要旨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者,其配偶或子女符條件時,若無罹於時效或其他法所明定之事由,該眷屬補助得自符合加發條件之當月起發給
要旨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者,其配偶或子女符條件時,若無罹於時效或其他法所明定之事由,該眷屬補助得自符合加發條件之當月起發給
內容
全文內容:為保障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權益,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者,其配偶或子女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之條件時,若無罹於時效或其他法所明定之事由,該眷屬補助得自符合加發條件之當月起發給。至如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重新向保險人申請者,自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當月起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