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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者,其配偶或子女符條件時,若無罹於時 效或其他法所明定之事由,該眷屬補助得自符合加發條件之當月起發給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者,其配偶或子女符條件時,若無罹於時效或其他法所明定之事由,該眷屬補助得自符合加發條件之當月起發給

要旨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者,其配偶或子女符條件時,若無罹於時效或其他法所明定之事由,該眷屬補助得自符合加發條件之當月起發給

內容

全文內容:為保障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權益,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者,其配偶或子女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之條件時,若無罹於時效或其他法所明定之事由,該眷屬補助得自符合加發條件之當月起發給。至如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重新向保險人申請者,自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當月起發給。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者,其配偶或子女符條件時,若無罹於時 效或其他法所明定之事由,該眷屬補助得自符合加發條件之當月起發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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