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3-1 條(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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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2.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 3.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4.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保第 63 條之 1 規定退保後領年金期間死亡,遺屬符合條件可轉領遺屬年金,金額為原年金半數。
Q · 領老年年金的人過世,家人還能繼續領嗎?
可以,符合條件可轉領遺屬年金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被保險人在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遺屬若符合第 63 條第 2 項所定資格條件(配偶 55 歲以上、子女未成年、父母祖父母 55 歲以上且收入低等),即可請領遺屬年金,金額為原年金的半數。同條第 3 項亦保障保險年資滿 15 年且符合第 58 條第 2 項老年給付條件、但尚未請領就過世者的遺屬。
白話解讀
勞保體系有一個常被忽略的轉銜機制,就寫在這條。想像你爸退休後正在領老年年金,每個月爽爽進帳,突然過世了。這筆老年年金會不會就此斷掉?還是家人可以繼續領?這條給了答案:只要遺屬符合條件(配偶年滿 55 歲、子女未成年、父母 55 歲以上且收入低),可以轉領「遺屬年金」,不會讓這筆保障完全斷炊。第二種情況更特別:退保時已經保險年資滿 15 年、符合老年給付條件的人,還沒開始領老年年金就先走了,他的遺屬一樣可以請領遺屬年金。這解決一個殘酷問題:「快要退休的人突然過世,他繳了 30 年的勞保就這樣消失嗎?」答案是不會,制度有接住他的家人。97 年前的老勞工遺屬多一個選項:選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繼續領年金,但勾了就不能改。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1 係 2008 年增訂之轉銜機制,規範被保險人於退保後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且符合老年給付條件但未領取前死亡之情形下,符合資格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使勞保保障不因被保險人死亡而完全中斷。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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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爸在領老年年金才領兩年就過世,這筆錢還能繼續領嗎?
可以。本條第 1 項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遺屬符合第 63 條第 2 項條件的可以請領遺屬年金。金額是老年年金的半數(第 6302 條)。但遺屬要自己符合資格,例如配偶要年滿 55 歲或撫育未成年子女。內行人提示:老年年金只發到死亡當月,下個月開始發的是遺屬年金,中間不會斷但金額會少一半,要做好心理和財務準備。
Q2我先生 62 歲勞保年資 30 年還沒退休就突然過世,他繳的保費白繳了嗎?
沒有白繳。本條第 3 項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年資滿 15 年且符合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的老年給付條件,即使還沒開始領老年給付就過世,遺屬一樣可以請領遺屬年金。你要先確認先生過世時是否符合老年給付請領條件,通常 60 歲以上加上年資 15 年就符合。內行人提示:如果是 97 年前就開始加保的,還有一個選擇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可以跟遺屬年金方案比較後選較有利的。
Q3轉銜遺屬年金跟保險有效期間內過世請領的遺屬年金,金額一樣嗎?
不一樣。第 63 條(保險有效期間內過世)的遺屬年金是保險年資每滿 1 年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1.55%;本條(退保後領年金期間或符合條件未領就過世)的遺屬年金是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的半數。通常第 63 條的金額會比本條高,因為有 1.55% 的計算基礎。內行人提示:這不代表立法者不公,因為領年金期間過世的人已經領過老年年金本身,家人的保障是延續而不是從頭開始。
Q4勞保第 63 條之 1 是什麼?
2008 年增訂的遺屬年金轉銜條款,規範退休領年金期間死亡或符合老年給付條件但未領前死亡的遺屬保障。
Q5什麼是『符合老年給付條件但未領取前死亡』?
指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已滿 15 年、年齡與年資符合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但還沒提出老年給付申請就過世的情形。
Q6勞保遺屬年金的遺屬範圍是誰?
依第 63 條第 2 項:配偶滿 55 歲、未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滿 55 歲且收入低、受扶養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等。
Q7什麼是 97 年前有保險年資?
指被保險人在 2008 年 7 月 17 日前已參加勞保並累計有效保險年資,這是本條一次請領差額方案的適用門檻。
Q8勞保第 63 條之 1 遺屬年金怎麼申請?
備齊死亡證明、戶籍謄本、遺屬關係證明、申請書、存摺影本,送勞保局或線上申辦,自次月起發給。
Q9遺屬年金金額怎麼算?
原失能/老年年金月額 × 50%。同順位多人時每多一人加 25%,最多加 50%。
Q1097 年前年資的一次請領差額怎麼算?
原老年/失能給付一次金額 - 已領年金總額 = 差額。如果已領很久,差額可能很少甚至為零。
Q11申請遺屬年金要準備哪些證明?
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遺屬關係證明、申請書、存摺影本,若主張扶養條件還要收入證明。
Q12勞保 63 條之 1 vs 第 63 條哪個遺屬年金較多?
通常 63 條較多(年資 × 投保薪資 × 1.55%),63 條之 1 是原年金半數。但 63 條之 1 補保險效力外的保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第 1 項 | 本條第 3 項 | 第 63 條 |
|---|---|---|---|
| 適用情境 | 退保後領取失能/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 年資滿 15 年且符合老年給付條件但未領前死亡 | 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 |
| 遺屬年金計算基礎 | 原失能/老年年金的半數 | 原失能/老年年金的半數 | 保險年資每滿 1 年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1.55% |
| 97 年前年資者選擇 | 可選一次請領差額(核付後不變) | 可選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核付後不變) | 可選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
| 適用門檻 | 被保險人退保且領取年金中 | 年資 15 年+符合第 58 條第 2 項條件 | 保險效力存續期間 |
本條第 1 項
- 適用情境
- 退保後領取失能/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 遺屬年金計算基礎
- 原失能/老年年金的半數
- 97 年前年資者選擇
- 可選一次請領差額(核付後不變)
- 適用門檻
- 被保險人退保且領取年金中
本條第 3 項
- 適用情境
- 年資滿 15 年且符合老年給付條件但未領前死亡
- 遺屬年金計算基礎
- 原失能/老年年金的半數
- 97 年前年資者選擇
- 可選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核付後不變)
- 適用門檻
- 年資 15 年+符合第 58 條第 2 項條件
第 63 條
- 適用情境
- 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
- 遺屬年金計算基礎
- 保險年資每滿 1 年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1.55%
- 97 年前年資者選擇
- 可選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 適用門檻
- 保險效力存續期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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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 事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考量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死亡給付保障目的,並基於保險制度間公平性,當 序遺屬均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應就二法律所定死亡給付規定擇一適用 ,不得分別辦理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其於年金施行後退 職退保時,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之一時,除轉 銜為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 差額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於 98 年 1 月 1 日後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 害保險者,如符合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得選擇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一次給付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 年資者,嗣後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僅得轉銜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立法沿革 1 版
(0970717 增訂)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其他國家遺屬年金給付之成例,對於正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則轉銜為遺屬年金,以保障其遺屬生活,爰作第一項規定。並於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領取年金期間死亡時,其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不受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三、考量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已達一定年資及年齡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為保障被保險人之遺屬生活,爰於第三項規定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於第四項明定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有第三項情形時,其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 核名詞
-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3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其他國家遺屬年金給付之成例,對於正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則轉銜為遺屬年金,以保障其遺屬生活,爰作第一項規定。並於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領取年金期間死亡時,其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不受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三、考量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已達一定年資及年齡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為保障被保險人之遺屬生活,爰於第三項規定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於第四項明定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有第三項情形時,其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遺屬年金請領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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