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3-2 條(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津貼: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 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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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8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喪葬費:
一般:5個月
未符合者:10個月
遺屬年金:1.55%
遺屬年金同一順位2人以上者,每人25%
最高50%
遺屬年金加入1年以下:10個月補助
遺屬年金加入2年以下:20個月補助
遺屬年金加入滿2年以上:30個月補助
遺屬年金不足3000,以3000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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