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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63-3 條(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資格擇一請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2.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3.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4. 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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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具有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應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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