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其請領遺屬津貼之同一順序受益人有 2 人以上,且無法共 同具領或未能協議時,應將遺屬津貼平均發給各申請人。至未提出申請之當序遺屬, 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要旨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其請領遺屬津貼之同一順序受益人有 2 人以上,且無法共同具領或未能協議時,應將遺屬津貼平均發給各申請人。至未提出申請之當序遺屬,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要旨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其請領遺屬津貼之同一順序受益人有 2 人以上,且無法共同具領或未能協議時,應將遺屬津貼平均發給各申請人。至未提出申請之當序遺屬,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主旨
有關函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死亡,其請領遺屬津貼之同一順序受益人有 2人以上,且無法共同具領,貴局先平均發給申請人並保留無法共同具領之遺屬得請領部分之遺屬津貼,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得否由申請人○○○核發原保留之遺屬津貼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 年 5 月 17 日保給命字第 10260282370 號函。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死亡,其當序受益人有 2 人以上時,為兼顧渠等請領保險給付之經濟及其請領權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第 2 項規定意旨,遺屬津貼以 1 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2 人以上提出申請時,應共同具領,或由保險人依法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如仍有無法共同具領或未能協議之情形,應將遺屬津貼平均發給各申請人。至未提出申請之當序遺屬,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三、另所報案例,有關未申請遺屬津貼受益人之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 285 條規定,因其他當序遺屬已申請給付而中斷,復經貴局核發給付,權利既已行使,即無請求權時效消滅之問題。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