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於核定前倘有他人提出請領, 應通知各申請人○○○○,故有關勞工保險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申 請,各受益人至遲應於保險人核定給付日之前 1 日提出申請
要旨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於核定前倘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故有關勞工保險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申請,各受益人至遲應於保險人核定給付日之前 1 日提出申請
要旨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於核定前倘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故有關勞工保險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申請,各受益人至遲應於保險人核定給付日之前 1 日提出申請
主旨
有關貴局函報,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 年 7 月 5 日保給命字第 10260383810 號函。
二、有關勞工保險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常有多數受益人之情形,為兼顧渠等請領保險給付之經濟所需及請領權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其協議。故各受益人至遲應於保險人核定給付日之前一日提出申請,俾供保險人審查。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