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 年資者,嗣後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僅得轉銜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年資者,嗣後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僅得轉銜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年資者,嗣後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僅得轉銜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內容
全文內容:(1 )查國民年金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之意旨,係在提高對具有勞保年資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國保被保險人之保障,雖被保險人具有選擇是否併計勞保年資之權利,但勞保局基於對人民有利及簡政便民之考量,主動併計其勞保年資,被保險人如無意願併計其勞保年資,仍得提出不併計勞保年資之請求。是以,未來勞保局於受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應徵詢當事人是否併計勞保年資之意願。復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性,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2 )被保險人領取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如選擇併計勞保年資者,因其具有提早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性質,嗣後符合勞保老年給付條件時,僅得轉銜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不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3 )關於其 65 歲欲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時,得否再增給 20 %展延老年年金部分,因其併計勞保年資,有提早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性質,嗣後再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時,自不得再增給展延老年年金。
(4 )另按被保險人領取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年資者,嗣後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條件時,僅得轉銜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是以,如其於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因被保險人本人不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故其遺屬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不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差額。
(5 )又關於被保險人領取國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年資者,嗣後死亡,其遺屬得否請領勞保給付部分,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1 第 3 項、第 4 項之規定,係為考量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已達一定年資及年齡條件,於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前死亡之遺屬生活保障。按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年資者,有提早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性質,故無上開條文之適用。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