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 條(老年給付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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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 2.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 3.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 4.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 5.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 6.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 7.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 8.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範老年給付:年滿 60 歲、年資 15 年以上請領年金;未滿 15 年領一次金。請領年齡逐年提高至 65 歲。
Q · 勞保老年給付到底什麼時候可以領、要選年金還是一次金?
看你年資。15 年以上領月領年金,未滿 15 年領一次金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年滿 60 歲有保險年資者即可請領老年給付。年資合計 15 年以上請領月月入帳的老年年金、未滿 15 年只能領一次金。請領年齡從民國 97 年修法施行起逐年提高至 65 歲。97 年修法前已有年資者可選擇舊制一次請領,但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是一輩子只能做一次的決策。
白話解讀
你父母那一代60歲領老年給付是天經地義,你這一代不是。民國97年這條條文被大改一次,勞保老年給付從單純的一次金制度變成「年金為主、一次金為輔」的雙軌,同時啟動一個長達18年的請領年齡上升時程。第一項很直白:滿60歲有保險年資就能請領,年資15年以上領月月入帳的老年年金,未滿15年只能領一次金。第二項給了過渡條款:97年修法前就有年資的人,可以選擇領舊制一次金,但要符合特定門檻(工作年資1年+60歲、或25年+50歲、或危險工作5年+55歲等)。最關鍵的是第五項:請領年齡從97年施行後第10年開始每2年提高1歲,逐步拉到65歲。所以你的請領年齡是幾歲,要看你是什麼時候滿60歲。特殊性質工作(礦工、危險工作)有專屬的提早請領條款(第七項),這是幾乎沒人知道的例外。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為老年給付總則性規範,建立「年金為主、一次金為輔」雙軌制度:年滿 60 歲、年資 15 年以上請領月領的老年年金;年資未滿 15 年領一次金。請領年齡從民國 97 年修法施行第 10 年起每 2 年提高 1 歲,最終提高至 65 歲為限,構成台灣勞工退休經濟保障的核心入口。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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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現在 60 歲,勞保年資 20 年,能領年金嗎?
看你何時滿 60 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5 項,民國 98 年起第 10 年(約 107 年)開始,請領年齡每 2 年提高 1 歲,最終到 65 歲。2026 年請領年齡已接近或達到 65 歲。年資 20 年超過 15 年門檻,屆齡後請領的是老年年金。內行人提示:急需資金時舊制一次請領仍可選,但一旦核付就鎖死,失去年金選擇權。
Q2年金跟一次金到底哪個划算?
關鍵在於預期壽命和資金運用能力。年金每月入帳直到終老,理論上總額沒上限;一次金一次拿完自己運用。損益平衡點大約 75-80 歲:活到這之後年金總額會超過一次金。健康狀況好、家族長壽者選年金;急需創業還債、健康狀況差者一次金可能合理。內行人提示:核付後不能變更是這條最殘忍的規定,很多人當下覺得一次金爽快,活到 85 歲才後悔已無法改。
Q3已經領過老年給付還能再參加勞保嗎?
不能。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6 項明文: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退休後再就業,公司即使依規定替你投保,勞保局也會拒絕,溢繳保費會退還。內行人提示:這個規定不影響你加入職災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是獨立制度)。所以退休後再就業的你仍有職災保障,不是完全裸奔。
Q4勞保老年給付是什麼?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年滿 60 歲且有保險年資的勞工於離職退保後可請領的退休經濟保障,分年金與一次金雙軌。
Q5老年年金和一次金差在哪?
年金每月入帳直到死亡且遺屬可領遺屬年金;一次金一次領完自行運用。差別在年資要不要 15 年以上、預期壽命長短、資金運用能力。
Q6什麼叫特殊性質工作?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例如礦工、海員、電焊、駕駛等,享專屬的 15 年+55 歲提早請領年金條款。
Q7舊制一次請領和新制一次金差在哪?
舊制適用 97 年修法前有年資者且符合 5 款門檻之一(同單位 25 年退職等);新制一次金只給年資未滿 15 年的勞工,無選擇空間。
Q8勞保老年給付怎麼申請?
查累計年資 → 確認請領年齡與類別 → 試算年金 vs 一次金 → 辦離職退保 → 送老年給付申請書到勞保局 → 核定後 15 日內入帳。
Q9老年年金月領金額怎麼算?
依條例第 58-1 條取兩公式較高者:(A)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 3,000;(B)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延後請領每年加 4%。
Q10老年給付申請要多少錢?
申請本身免費,自己跑勞保局或網路申辦零成本。爭議審議與行政訴訟才需律師費,通常 5-15 萬。
Q11怎麼證明自己符合特殊性質工作?
查閱勞動部公告「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認定表」對照工作內容,投保單位申報時的職類代碼也是關鍵證據。
Q12勞保老年給付 vs 勞退新制哪個重要?
兩個都重要且平行存在。勞保是社會保險(條例第 58 條),勞退是個人專戶(勞退條例第 24 條),退休後同時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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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old_lump_sum | new_annuity | new_one_time |
|---|---|---|---|
| 請領條件 | 97 年 7 月 17 日前有保險年資 + 5 款門檻之一(1 年+60、15 年+55、同單位 25 年退職、25 年+50、特殊工作 5 年+55) | 年滿請領年齡(60→65 歲逐年提高) + 年資 15 年以上 | 年滿請領年齡 + 年資未滿 15 年 |
| 給付方式 | 一次領完,自行運用 | 每月給付直到死亡,死亡後遺屬可領遺屬年金 | 一次領完 |
| 選擇變更 | 核付後不得變更 | 未核付前可改選一次請領 | 未核付前可改選年金 |
| 適合對象 | 急需資金、預期壽命短、有自主投資能力者 | 預期長壽、無其他穩定退休金來源、要保長壽風險者 | 年資未滿 15 年無選擇權者 |
| 損益平衡點 | 活到 70-75 歲以下較划算 | 活到 75-80 歲後年金總額超過一次金 | — |
old_lump_sum
- 請領條件
- 97 年 7 月 17 日前有保險年資 + 5 款門檻之一(1 年+60、15 年+55、同單位 25 年退職、25 年+50、特殊工作 5 年+55)
- 給付方式
- 一次領完,自行運用
- 選擇變更
- 核付後不得變更
- 適合對象
- 急需資金、預期壽命短、有自主投資能力者
- 損益平衡點
- 活到 70-75 歲以下較划算
new_annuity
- 請領條件
- 年滿請領年齡(60→65 歲逐年提高) + 年資 15 年以上
- 給付方式
- 每月給付直到死亡,死亡後遺屬可領遺屬年金
- 選擇變更
- 未核付前可改選一次請領
- 適合對象
- 預期長壽、無其他穩定退休金來源、要保長壽風險者
- 損益平衡點
- 活到 75-80 歲後年金總額超過一次金
new_one_time
- 請領條件
- 年滿請領年齡 + 年資未滿 15 年
- 給付方式
- 一次領完
- 選擇變更
- 未核付前可改選年金
- 適合對象
- 年資未滿 15 年無選擇權者
- 損益平衡點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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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就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繼 續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後因普通傷病致失能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 年金給付如何發給之說明
- 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於 98 年 後再從事工作加保,為新的保險關係,如發生勞工保險事故僅得請領年金 給付
- 法律決字第 10203512230 號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其於年金施行後退 職退保時,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之一時,除轉 銜為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 差額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8、65-1 條,投保單位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 同時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 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 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65 條、施行細則第 14 條,投保單位於其勞工離 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 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於 98 年 1 月 1 日後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 害保險者,如符合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得選擇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一次給付
-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年齡及年資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原投 保單位退出勞保時,即轉由原單位投保軍、公教保險,不得請領勞保老年 給付
- 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求職者嗣後再受僱時,投保單位雖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 災害保險,然其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不予列計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所稱長期失業者之勞工保險年資。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固規範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適用該辦法,惟該限制未及於其他 就業促進計畫,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欲參加其他就業計畫時,仍應依 各該規定辦理
立法沿革 6 版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領取疾病給付期間,仍得享有其他保險給付權利。
(0570705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者,於退職時得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歲,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年者,於退職時得請領減額之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保險。
(0770115 修正)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立法理由一、有關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二、凡符合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條件者,均可請領全額之老年給付,故現行第二項有關減額給付之規定已無必要,宜予刪除。
(0901206 修正)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立法理由鑑於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勞工老年給付,限於在「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始得累計年資,但現行產業結構變化快速,勞工變換工作實為常態,且勞工以勞工保險局為投保單位,變換工作並不影響其投保一貫性,爰增列第四款,勞工只要投保年資滿二十五年,且年滿五十歲,即可申請老年給付,不限於同一投保單位。
(0970717 修正)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0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2 條條文
被保險人領取疾病給付期間,仍得享有其他保險給付權利。
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者,於退職時得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歲,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年者,於退職時得請領減額之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保險。
一、有關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 二、凡符合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條件者,均可請領全額之老年給付,故現行第二項有關減額給付之規定已無必要,宜予刪除。
鑑於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勞工老年給付,限於在「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始得累計年資,但現行產業結構變化快速,勞工變換工作實為常態,且勞工以勞工保險局為投保單位,變換工作並不影響其投保一貫性,爰增列第四款,勞工只要投保年資滿二十五年,且年滿五十歲,即可申請老年給付,不限於同一投保單位。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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