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 條(老年給付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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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 2.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 3.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 4.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 5.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 6.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 7.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 8.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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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範老年給付:年滿 60 歲、年資 15 年以上請領年金;未滿 15 年領一次金。請領年齡逐年提高至 65 歲。
Q · 勞保老年給付到底什麼時候可以領、要選年金還是一次金?
看你年資。15 年以上領月領年金,未滿 15 年領一次金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年滿 60 歲有保險年資者即可請領老年給付。年資合計 15 年以上請領月月入帳的老年年金、未滿 15 年只能領一次金。請領年齡從民國 97 年修法施行起逐年提高至 65 歲。97 年修法前已有年資者可選擇舊制一次請領,但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是一輩子只能做一次的決策。
深度解讀
你父母那一代60歲領老年給付是天經地義,你這一代不是。民國97年這條條文被大改一次,勞保老年給付從單純的一次金制度變成「年金為主、一次金為輔」的雙軌,同時啟動一個長達18年的請領年齡上升時程。第一項很直白:滿60歲有保險年資就能請領,年資15年以上領月月入帳的老年年金,未滿15年只能領一次金。第二項給了過渡條款:97年修法前就有年資的人,可以選擇領舊制一次金,但要符合特定門檻(工作年資1年+60歲、或25年+50歲、或危險工作5年+55歲等)。最關鍵的是第五項:請領年齡從97年施行後第10年開始每2年提高1歲,逐步拉到65歲。所以你的請領年齡是幾歲,要看你是什麼時候滿60歲。特殊性質工作(礦工、危險工作)有專屬的提早請領條款(第七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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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就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繼 續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後因普通傷病致失能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 年金給付如何發給之說明
- 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勞保被保險人一次請領失能給付並逕予退保,於 98 年 後再從事工作加保,為新的保險關係,如發生勞工保險事故僅得請領年金 給付
- 法律決字第 10203512230 號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其於年金施行後退 職退保時,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之一時,除轉 銜為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 差額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8、65-1 條,投保單位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 同時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 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 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65 條、施行細則第 14 條,投保單位於其勞工離 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 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於 98 年 1 月 1 日後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 害保險者,如符合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得選擇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一次給付
-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年齡及年資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原投 保單位退出勞保時,即轉由原單位投保軍、公教保險,不得請領勞保老年 給付
- 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求職者嗣後再受僱時,投保單位雖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 災害保險,然其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不予列計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所稱長期失業者之勞工保險年資。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固規範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適用該辦法,惟該限制未及於其他 就業促進計畫,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欲參加其他就業計畫時,仍應依 各該規定辦理
立法沿革 6 版
- 核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0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 條條文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2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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