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8、65-1 條,投保單位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 同時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 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 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8、65-1 條,投保單位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8、65-1 條,投保單位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主旨
有關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函為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發給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 101 年 7 月 16 日銷人發字第 10101130440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 2 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及第 65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前項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10 日內發給。但年金給付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
三、有關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經保險人審查後於次月底前發給疑義部分:
(一)按上開條例第 6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所稱「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指年金之發放採取按月,而非按季或半年或按年之方式辦理,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之當月起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惟為配合勞保年金之施行,爰於上開施行細則第 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保險人核發年金給付之作業期限,並無抵觸母法第 65 條之 1 之規定。
(二)另勞工保險局辦理年金給付作業時,需整體比對諸多內部及外部媒體資料,俾以確定是否符合法定之請領條件及正確計算年金給付金額,又外部機關所提供之資料,須俟當月底結束,於次月初將資料建罝完成送至該局後,該局始能逐笨勾稽播查,符合規定者始能發給。爰為考績符合請領年金給付者資料之正確性,及避免因溢發給付造成後續追回作業而引發爭議,且年金給付屬定期、持續性之給付,該局依上開規定發給年金給付,並不影響申請人每月領取年金給付之權利。
四、有關投保單位為被保險人辦理離職退保同時申請老年年金給付,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其年金給付如何發給疑義部分:
(一)查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得請領相關保險給付。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同時辦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其符合老年年金給付年資、年齡條件,勞工保險局前依上開規定自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之當月起,按月發給年金給付。
(二)惟於實務上發生被保險人同於月末日離職退保,卻因投保單位提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日期不同,造成其年金給付發給不同之現象,引發爭議。經本會審慎研議後,於 101 年 6 月 4 日以勞保 2字第 1010140200 號函示略以:「投保單位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爰有關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之發給作業,勞工保險局已採取一致性作法。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