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2 條(老年年金給付延後及提前請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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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1年:+4%最多+20%)
2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齡而「提前」請領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1年:-4%最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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