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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後推算 5 年為準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後推算 5 年為準

要旨

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後推算 5 年為準

內容

全文內容:(1 )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年滿60 歲,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同條第5 項規定,第 1 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第 10 年提高 1 歲,其後每 2 年提高 1 歲,以提高至 65 歲為限。另本條例第 5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符合第 58 條第 1項第 1 款及第 5 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 1 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 4%,最多增給 20 %。

(2 )因此,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請領年齡,自 98 年至 106 年為60 歲,107 年提高為 61 歲,109 年提高為 62 歲,111 年提高為 63 歲,113 年提高為 64 歲,115 年以後請領年齡均為 65 歲。

(3 )按上開規定,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後推算 5 年為準。據此,本案如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 15年,其得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為 60 歲,俟於年滿 65 歲請領老年年金時,雖當年度法定請領年金之年齡提高為 62 歲,仍應增給 20 %。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展延老年年金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其法定請領年齡往後推算 5 年為準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