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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求職者嗣後再受僱時,投保單位雖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 災害保險,然其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不予列計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所稱長期失業者之勞工保險年資。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固規範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適用該辦法,惟該限制未及於其他 就業促進計畫,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欲參加其他就業計畫時,仍應依 各該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求職者嗣後再受僱時,投保單位雖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然其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不予列計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款規定所稱長期失業者之勞工保險年資。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條固規範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適用該辦法,惟該限制未及於其他就業促進計畫,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欲參加其他就業計畫時,仍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要旨

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求職者嗣後再受僱時,投保單位雖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然其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不予列計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款規定所稱長期失業者之勞工保險年資。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條固規範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適用該辦法,惟該限制未及於其他就業促進計畫,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欲參加其他就業計畫時,仍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內容

全文內容:一、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5 款,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先予敘明。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年滿 60 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該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依前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又本會 97 年 1月 10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011 號函,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58條第 2 項規定,凡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三、復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7 條,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適用之;另對於已領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原則上不適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四、爰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求職者,其後再受僱時依法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不予列計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5 款所稱長期失業者之「勞工保險年資」。

五、另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僅規範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等保險給付或退休金者不適用該辦法,其限制並未及於其他就業促進計畫或規定。是故,各項就業促進專案是否排除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除另有規定適用或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外,應依各該規定辦理,與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無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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