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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勞工保險條例57領取失能給付後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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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57 條規定,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自動退出勞保體系。

Q · 領了失能給付勞保就會自動退掉嗎?

會。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失能給付者,勞保局直接退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7 條,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的同時,勞保局應「逕予退保」。「逕予」表示不需被保險人申請、勞保局直接執行。退保後勞保年資於退保時點鎖定、不再累計,原透過勞保附隨的健保也同步停保,需立即依眷屬加保或地區人口投保銜接,必要時銜接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身分。

白話解讀

勞保的邏輯有一條你可能從沒想過的分界線:被判定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的那一刻,你自動退出勞保體系。這不是選擇題,是勞保局「逕予退保」的強制動作。表面看起來只是把名字從名冊移除,實際影響深遠:你不再繳保費、不再累積老年給付年資、不再享有生育或傷病給付的覆蓋。勞保的身分就此結束。這條不是懲罰,是制度邏輯:既然醫學認定你無法再工作,保險也失去附隨勞動的基礎。但這個切斷對勞工有直接的後續問題,例如健保如何銜接、其他社會保險要不要轉接、後續家庭的保障規劃要怎麼重排。條文只有一句話,但啟動的連鎖反應是長遠的。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57 條為失能退保條款,規定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時,由保險人逕予退保。本條建立勞動身分與保險效力的對應關係:當被保險人因失能失去勞動基礎,保險效力強制終止,後續保障由失能年金、健保轉換、國民年金等社會安全網接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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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逕予退保後還能再加入勞保嗎?

可以,條件是你後續恢復工作能力並受雇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5 人以上事業單位)。實務上被判定終身無工作能力再回到職場的案例不多,但若複檢後失能減輕被改發一次金(第 56 條第 3 項)同時恢復工作,可重新參加勞保。內行人提示:重返勞保時,過去退保前的年資銜接需勞保局個案認定,舊年資保留但新舊制計算方式需確認。

Q2逕予退保後健保怎麼辦?

原本透過勞保身分投保的健保會一併停保。你需要在退保後立刻轉換投保身分:依附配偶、子女、父母的健保(眷屬加保),或自行到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地區人口投保。兩種都有對應費率,依附眷屬通常較便宜。內行人提示:勞保退保到新的健保身分生效之間可能有幾天到幾週空窗,這段期間就醫要留存單據,轉換生效後有些可以追溯申請補助。

Q3失能複檢後恢復工作能力,能重新加入勞保嗎?

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後,經保險人審核失能程度減輕者,改發一次金。若同時恢復工作能力並受雇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可重新加入勞保。內行人提示:舊年資原則上保留,但新舊年資銜接的計算需要勞保局個案認定,建議在重新加保前先函詢確認年資處理方式。

Q4勞保逕予退保是什麼意思?

勞保局不需被保險人申請、直接執行的強制退保動作。常見觸發點為失能給付核定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7 條啟動。

Q5勞工保險條例第 57 條規範什麼?

規範失能逕予退保條款: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自動退出勞保體系。

Q6終身無工作能力的標準是什麼?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認定,由勞保局指定的特約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評估,需達永久全失能等級且無法執行任何有酬工作。

Q7什麼叫保險人逕予退保?

「保險人」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逕予」指不需被保險人申請、勞保局直接執行的強制退保動作,與自願退保相對。

Q8勞保逕予退保後健保怎麼辦?

退保生效日起 3 日內辦理健保轉換:依附配偶/子女/父母健保(眷屬加保),或到戶籍地公所辦理地區人口投保。避免醫療空窗。

Q9收到逕予退保通知書要怎麼處理?

確認退保生效日 → 立即辦健保轉換 → 確認國民年金身分 → 請勞保局開立年資證明 → 重新規劃家庭保障。30 天內完成銜接。

Q10退保後勞保年資怎麼算?

退保時點的累計年資鎖定,不再新增。可保留至滿 65 歲申請老年給付。重新加保後舊年資原則上保留,新舊銜接需勞保局個案認定。

Q11退保後國民年金怎麼啟動?

未滿 65 歲且未領失能年金者,國民年金局自動發信通知納入被保險人身分並開始繳保費,無需主動申請。

Q12逕予退保 vs 自願退保差在哪?

逕予退保由勞保局強制執行,不需被保險人申請;自願退保由被保險人主動申辦。兩者年資鎖定處理相同,但啟動條件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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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予退保 vs 自願退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厚生年金保険法 第47条(障害厚生年金)+ 国民年金法 第30条(障害基礎年金)— 日本系統採各險種分立,無「綜合保險逕予退保」概念,但領取障害年金後不再有勞動者投保義務
韓國국민연금법 제67조(장애연금)+ 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제57조(장해급여)— 韓國分國民年金與工傷保險,領取장애연금後자격喪失與勞動連動
中國工伤保险条例 第33-36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伤残津贴)+ 社会保险法 第41條 — 工傷致殘者享有等級對應補助,制度結構不同於 TW 之失能退保
德國SGB VI § 43(Erwerbsminderungsrente,減損工作能力年金)+ § 89(保險義務終止)— 完全減損者領年金,被保險身分依個案區隔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Article L341-1(pension d'invalidité 殘障年金)+ L161-22-1(資格終止)— 領取殘障年金後勞動者保險義務調整
美國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Insurance (SSDI) — 42 U.S.C. § 423(disability benefits),美國 SSDI 制度為聯邦統一,領取殘障給付不直接終止其他社會保險身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0570705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有自由選擇指定醫療院所診療之權利。但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0970717 修正)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0570705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有自由選擇指定醫療院所診療之權利。但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0680117 全文修正)

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0970717 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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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57 條規定:「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