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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6 條(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時之複檢)

  1. 1.保險人於審失能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保險基金負擔。
  2. 2.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
  3. 3.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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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 56 條建立失能年金持續監督機制:複檢費由基金出,至少每 5 年審核失能程度,恢復就停發改發一次金。

Q · 領了勞保失能年金後,是不是一勞永逸不會被停發?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6 條,領取失能年金者保險人應至少每 5 年審核失能程度(但永久性失能可免)。如複檢認定已減輕至不符年金條件,年金停發,但會改發失能一次金作為過去失能補償,不是一無所有。複檢費由保險基金負擔,被保險人不需自付。對結論不服可於 60 天內提起爭議審議。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失能年金是「拿到了就是你的」,每個月按時入帳直到終老,沒人會再回頭問你什麼。這是對勞保的美麗誤解。本條建立的是一套「持續監督」機制:勞保局在審核階段可以指定你去複檢(費用基金出),通過後還會至少每5年再審核一次你的失能程度。如果複檢發現你已經恢復到不符合年金條件,年金就停發,改發「失能一次金」作為過去失能的補償。這個設計的意思是:失能年金的根本假設是你「永久無法從事工作」,一旦醫學上證明你恢復了,這個假設就被推翻,制度就會自動調整。很多人被通知複檢第一個反應是以為詐騙或找碴,其實這是法律寫在條文裡的體系性動作,拒絕不去複檢可能直接被停發。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56 條為失能年金「持續監督」機制之核心規範,授權保險人指定醫院複檢(費用由基金負擔),規定領取人應至少每五年接受失能程度審核,並於減輕至不符條件時停發年金改發失能一次金,平衡給付確定性與基金永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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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複檢費誰出?我被勞保局通知要去醫院,是不是要自費?

不用你出。勞工保險條例第 56 條第一項明確規定複檢費用由保險基金負擔。如果有人跟你要錢,100% 是程序有問題。實務上複檢通常在勞保局指定的公立醫院或區域教學醫院,通知單上會註明,你只需準備自己的交通和過去的醫療紀錄。

Q2如果複檢後認為我恢復了,我過去領的錢要還嗎?

不用。過去已核發的年金不會追回,本條第三項寫得很清楚:只是「停止發給年金」,並且「另發給失能一次金」作為補償。也就是說你過去領的是過去的,未來改領一次金是未來的,兩者不抵銷。改請一次金時要仔細看勞保局給你的試算,確認扣除過去已領年金累計金額後的餘額計算方式,避免算錯。

Q3如果我 5 年內都沒收到複檢通知,是不是代表勞保局忘記我了?

不一定。本條第二項有但書「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某些失能種類(如肢體截除、全盲等永久性且不可恢復的狀況)勞保局可能直接判定無須 5 年複檢。你可以主動向勞保局查詢自己的複檢週期設定,不要等到收通知才緊張。但就算被列入「無須複檢」,勞保局仍保留事後主動啟動的權利,不是終身豁免。

Q4勞保失能年金複檢是什麼?

保險人對領取失能年金者定期審查失能程度的制度,至少每 5 年一次,目的是確認領取人仍符合年金條件。

Q5勞工保險條例第 56 條規定什麼?

規範失能給付的複檢機制、5 年定期審核義務、失能減輕時停發年金改發一次金的三段式設計。

Q6什麼叫「失能減輕至不符合年金條件」?

經醫學鑑定失能等級已恢復到不及失能年金請領標準,但仍可能達失能一次金的較低標準。

Q7失能一次金與失能年金有什麼不同?

前者一次性給付不再審核但金額有上限,後者按月發放長期累計通常較高但需 5 年複檢且可能停發。

Q8勞保失能複檢通知怎麼處理?

核對勞保局發文字號真偽 → 整理醫療紀錄 → 依指定日期到指定醫院 → 如實接受複檢 → 不服可申請爭議審議。

Q9怎麼準備失能複檢?

整理近期病歷、復健紀錄、用藥清單、就醫影像;如實描述症狀與工作能力限制,不誇大也不隱瞞。

Q10失能一次金金額怎麼算?

依失能等級表給付標準計算(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 給付月數),扣除過去已領年金累計後給付餘額。

Q11對複檢結論不服怎麼救濟?

收到停發核定函次日起 60 天內向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提起爭議審議,可附其他教學醫院鑑定書佐證。

Q12勞保複檢 vs 國民年金障害基礎年金審核差在哪?

勞保複檢針對受僱者保險,國民年金障害基礎年金針對非受僱者,審核機關與週期不同但邏輯類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民年金法 第34条・厚生年金保険法 第52条(障害状態確認届による有期認定再審査)
🇰🇷 韓國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제59조(장해등급의 재판정)/ 국민연금법 제70조
🇨🇳 中國工伤保险条例 第28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德國SGB VII § 73(Neufeststellung der Rente bei wesentlicher Änderung)/ SGB VI § 100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341-16(Révision de la pension d'invalidité)
🇺🇸 美國42 U.S.C. § 421(i)(Continuing Disability Review, 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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