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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6 條(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時之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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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保險基金負擔。
  2. 2.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
  3. 3.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 56 條建立失能年金持續監督機制:複檢費由基金出,至少每 5 年審核失能程度,恢復就停發改發一次金。

Q · 領了勞保失能年金後,是不是一勞永逸不會被停發?

不是。至少每 5 年要重新審核一次失能程度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6 條,領取失能年金者保險人應至少每 5 年審核失能程度(但永久性失能可免)。如複檢認定已減輕至不符年金條件,年金停發,但會改發失能一次金作為過去失能補償,不是一無所有。複檢費由保險基金負擔,被保險人不需自付。對結論不服可於 60 天內提起爭議審議。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失能年金是「拿到了就是你的」,每個月按時入帳直到終老,沒人會再回頭問你什麼。這是對勞保的美麗誤解。本條建立的是一套「持續監督」機制:勞保局在審核階段可以指定你去複檢(費用基金出),通過後還會至少每5年再審核一次你的失能程度。如果複檢發現你已經恢復到不符合年金條件,年金就停發,改發「失能一次金」作為過去失能的補償。這個設計的意思是:失能年金的根本假設是你「永久無法從事工作」,一旦醫學上證明你恢復了,這個假設就被推翻,制度就會自動調整。很多人被通知複檢第一個反應是以為詐騙或找碴,其實這是法律寫在條文裡的體系性動作,拒絕不去複檢可能直接被停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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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56 條規定:「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保險基金負擔。被保險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