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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被保險人因個人隱私,自行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涉及勞工保 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及被保險人隱私保障作法 之相關說明

會議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勞動部就被保險人因個人隱私,自行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涉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及被保險人隱私保障作法之相關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被保險人因個人隱私,自行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涉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及被保險人隱私保障作法之相關說明

主旨

有關被保險人得否因個人隱私,自行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復貴局 114 年 12 月 19 日保職失字第 11413071881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屬團體保險,課予投保單位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之義務。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2 條、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請領保險給付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依本條例第 20 條、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三、有關被保險人得否因個人隱私而自行請領失能給付一案,業經貴局評估無實務面執行困難在案,為保障渠等給付權益,被保險人倘因個人隱私考量(如:失能種類或失能程度等),而有自行請領失能給付需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之意旨,由其自行請領失能給付;又保險人於核定時,得視個案情形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得不通知投保單位。

四、又查勞保失能給付案,貴局如有須向投保單位查核之事項,應本權責辦理;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7 條規定退保涉及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者,基於團體保險性質,仍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通知投保單位。請貴局於辦理查核或通知時,審酌採兼顧被保險人隱私保障之相關作法。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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