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20351223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9、20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而於執行相關業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函詢員工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相關資料,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主旨

有關貴公司所詢問為辦理追繳員工補償金事宜而向勞工保險局函詢相關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2 年 10 月 1 日銷人發字第 1021045751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是以,有關員工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相關資料,如符合上述規定,即有本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1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並依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若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符合個資法第 20 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並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 5 條參照)。準此,貴公司如有特定目的,而於執行相關業務之必要範圍內,所為向勞工保險局函詢員工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相關資料,符合本法上開規定。惟勞工保險局可否提供公司員工相關個人資料予貴公司,仍須該局本於權責判斷是否符合本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定(檢附本部 100 年 5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00004930 號函供參)。

正本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決字第 10203512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