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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繼 續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後因普通傷病致失能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 年金給付如何發給之說明

會議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勞動部就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繼續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後因普通傷病致失能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年金給付如何發給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繼續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後因普通傷病致失能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年金給付如何發給之說明

主旨

有關被保險人於領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失能年金(下稱部分失能年金)給付期間,繼續工作並參加勞工保險,嗣後因普通傷病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如何發給失能年金給付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考量社會保險保障適當性及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一致性,並兼顧被保險人保險給付權益,旨揭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 80% ,至原以職業災害保險之局部失能程度,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又扣減局部失能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原請領之部分失能年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倘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等級者,以該分級表最高等級之月投保薪資計算。

三、至原請領之部分失能年金給付,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繼續發給,並適用該法第 58 條及相關規定予以減額調整。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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